直播平台购物无法溯源?买到“包治百病”的养生保健品?针对这些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的痛点、难点,国家有了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做了哪些细化?对完善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维护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等问题又进行了怎样有针对性的规范呢?
直播间购物,卖家应“可追溯”
“家人们,好机会千万不要错过,价格已经打到最低了!”近两年,本报多次报道过网络直播平台乱象,《直播间行医卖药,你敢下单吗?》报道了直播平台暗中或非法售药的现象;《直播间养生“爆款”精准“收割”老年人》报道了直播间售卖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所谓“养生产品”,致使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直播间“健康概念”食品健康吗?》报道了上海市消保委对此类商品的消费调查,结果显示一些直播间主播缺乏专业知识,部分产品名不副实。
除了老年消费者经常购买的药材、保健品外,网络直播平台所售卖的商品几乎囊括了传统销售市场所涵盖的所有品类,而其问题也层出不穷。近日,有消费者发现,有直播间销售的所谓“孤品”“原单”或“尾单”,其实是二手货。有消费者甚至在直播间买到了自己曾放在回收站的一件旧衣,“因为内口袋里有我自己缝上去的图案,翻开一看就认出来了。”
随着直播带货越来越火,带货主播的销售套路和话术让不少观看直播的消费者们纷纷激情下单。但一些消费者表示,在观看直播购物时被主播的话语和气氛所带动会快速下单,但对商品质量、经营主体并不了解,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往往无法追溯,维权困难。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民商法研究室主任孟祥沛认为,《条例》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的责任,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切实解决了消费者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的困难,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条例》还针对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形规定了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所应尽到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预付式消费,需订立书面合同
健身房的月卡、年卡甚至5年、10年卡;美容美发店里一次性充值上万;培训机构买课10节、20节起……还没享受服务,钱已经花出去了。对于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大多很熟悉。近年来,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失联跑路,卷走消费者预付费的恶意违约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商家甚至转移资金、临时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消费者要回预付款的维权之路艰难。去年年底,位于虹口区的贝菲特健身房突然关闭,而闭店的消息甚至连店内的游泳教练都不知情。据了解,周边不少老年居民都在该店办理了健身卡,卡内储值少则一两千元、多则数万元。一位70多岁的老年会员表示,商家虽提供了“转卡”的解决办法,但条件十分苛刻。
对此,孟祥沛表示,《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的规范:一是限定合同方式和内容,规定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二是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同时,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时,应当履行公告义务,即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是规定特定情况下预收款行为的禁止,即当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四是明确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既可以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也可以选择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不过,孟祥沛也提出:“这四项内容的真正落实都依赖于进一步完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恶意诱导消费
“腰背酸痛、肠胃不适、腿脚不便、三高人群都可以试试,绝对有效果”“0色素、0添加防腐剂、0蔗糖,小糖人、老人、小孩、孕妈妈都可以吃。”不少消费者对这样的产品介绍都“耳熟能详”。数月前,浦东新区一家保健馆里,数万元一张的保健床垫,躺着就能“包治百病”。数百位老人体验后,宁可跟家人反目也要斥巨资购买。然而,该店因虚假宣传被频繁投诉后,仍有不少老人坚信不疑。
事实上,此次《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孟祥沛表示,针对当前在治疗、保健、养生等商品和服务领域高发的老年人消费者权益受害现象,《条例》专门做出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条规定突显了对老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视。
不过,孟祥沛认为,对于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未有针对性的规定,“略有遗憾”。而且,本条所规定的不法行为包含“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三项条件。然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单独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即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相比之下,本条规定的条件未免有些苛刻,且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将来实施时难免会沦为宣示性法条,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