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不在了,让大姨替妈妈爱你”

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在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

2023-08-28    作者:本报记者 彭 玥

身穿黑色T恤、黑色运动裤的小陈(化名)缓步走进法庭,年满16岁的他有着同龄人少有的成熟和稳重。当他对法官说出“愿意让大姨做我的监护人”这句话时,大姨泣不成声,周围的人无不为之动容。

小陈的母亲罹患癌症过世,父亲身患精神疾病,未成年的小陈由谁来监护?这是一场围绕这个16岁大男孩未来生活的庭审,也是《民法典》颁布以来,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近日,该案在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妈妈通过代书立下指定监护人遗嘱


2007年出生的小陈有着坎坷的童年。父亲陈某(化名)被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症,属于精神残疾一级。2019年至今,一直在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住院诊疗。陈某患病住院后,小陈的母亲许某(化名)独自抚养儿子小陈,生活虽清苦,却也安稳。

不想,2020年,这个家庭又发生了一次重大变故。许某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胃癌;2022年4月,许某胃癌复发。在许某两次生病住院期间,其大姐许某某(化名)专程从老家赶往上海照顾许某和小陈母子。

2023年3月,许某因胃癌过世了。去世前,她考虑到丈夫陈某曾在发病时对自己和孩子甚至邻居有过暴力行为,许某便在弥留之际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立下了一份指定监护人遗嘱,在居委会和其好友的见证下,许某指定其大姐许某某,也就是小陈的大姨作为其监护人。


法庭当庭宣判指定大姨为监护人


回想妹妹入院治疗期间的过往,许某某泪流满面。妹妹患病期间,她不仅要陪同就医诊疗,还要在家洗衣、做饭,照顾小陈的生活起居,替妹妹操持着这个家。而大姐许某某所做的这些,邻居和居委会也都看在眼里。

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的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表示,通过多次走访调查发现,小陈性格温顺,与母亲感情较深,与大姨相处融洽。社工当庭出具的一份“社会调查报告”也提到,陈某的主治医生认为,陈某服药后病情有所缓解,但目前还应继续住院诊疗。调查员认为,小陈的大姨有照顾未成年人的经验,并有照顾和监护的意愿,具备一定监护能力。

因父亲陈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症,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小陈的监护能力显然是缺失的。同时,法院也了解到,小陈爷爷奶奶早年离异,目前,其爷爷和两个姑姑均已过世,奶奶多年不联系。

在庭审现场,年满16岁的小陈表示,大姨关心他的学习和生活,就像妈妈那样给予他无微不至的照顾,希望大姨做他的监护人。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宣判:被申请人陈某与被监护人小陈之间的监护关系终止;指定申请人许某某为被监护人小陈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陈某所在居委会在许某某担任小陈的监护人期间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责;长宁公证处在小陈未成年期间,对被监护人小陈和被申请人陈某的财产进行监管。


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具有三大创新点


长宁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顾薛磊表示,此案是《民法典》颁布以来,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是在尊重监护人意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本案有三个创新点,由于父亲陈某患有精神残疾,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能力缺失。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父亲与小陈的监护关系是终止,而不是撤销。

另外,本案请居委会担任监护监督人也是一大创新点。由于大姨许某某常年在老家务农,每月仅有100多元的退休金。那么,其在上海如何生活?是否会侵害到孩子的财产权利?就此,本案启动了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居、村委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教育、指导、帮助和监督的义务,也就是司法界所称的“监护监督人制度”。这也是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来明确这条义务的案件。

同时,本案还邀请长宁公证处对小陈及其父亲的财产进行监管,也就是本案又一个创新点“第三人财产保管制度”。本案中,母亲许某过世后留下了遗产,其所在居委和街道也已为小陈申请了困境儿童补助及助学金等,该案引入了公证处、相关机关机构对弱势群体的财产进行监管,从制度上保障弱势群体。本案的意义在于,对于离婚家庭中出现孩子财产的纷争问题、涉老家庭中失智老人名下财产的保管问题都有一定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