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先要证明早已去世的奶奶是自己的奶奶,又发现所有家庭成员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犹如“到浩瀚的历史海洋中捞鱼”……即使是办理最简单的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公证,被继承人想要轻松地走完整个流程,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这一切,却并非是司法部门难为当事人,而是为了通过严谨的司法流程保障遗产传承安全而有序。
近日,市民李先生(化名)致电本报,述说由于自己的拖拉,在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过程中遇到的难与愁。公证员提醒,继承公证复杂而严密,无论长辈有没有立过遗嘱,即使是未来不存在潜在矛盾的家庭,父母也应尽早整理好属于自己家的“家庭传承档案清单”。
手握遗嘱,非万事大吉
李先生家中有某疾病的家族遗传史,近日他自感身体大不如前,决定要处理一下父亲留下的遗产,主要就是一套房子。李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当年父亲写有遗嘱,家中也没有什么矛盾,因此自己比较安心,才拖了那么长的时间。
李先生的父亲于2009年去世,爷爷先于父亲去世,奶奶于2011年去世。李先生有一个亲哥哥,四年前去世,留下妻子和一个儿子。同时,李先生的父亲还有一个亲兄弟,于上世纪80年代去世,其妻子也在8年前去世,只留下一个女儿。目前,仅李先生的老母亲、堂姐、嫂子及亲侄子在世。
尽管李先生手里有父亲的一份自书遗嘱,主张将自己的动产与不动产都留给妻子和两个儿子,李先生本人也与健在的嫂子谈妥了将用货币置换房产份额,但由于在父亲去世且奶奶在世的时间段中,他未及时处理父亲的遗产继承事宜,拖到今日,即使家庭成员并无异议,但所需的材料已十分复杂。
公证员告诉记者,在众多“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案例中,由于死者的子女没有及时在自己父母去世后,让健在的“白发人”放弃继承或者分割自己父母的遗产,以至于“白发人”这一方去世后就存在“转继承”的可能。因此在多子女家庭中,即使子女手持父母的遗嘱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仅凭这份遗嘱往往是不够的。
所需材料,足够“棘手”
公证员表示,我国《民法典》颁布后,遗嘱确认的司法程序、方法和以往发生了变化。如何确认当事人拿来的遗嘱是死者生前的最后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召集死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确认遗嘱,是司法机关比如公证处,最主要的确认遗嘱效力的方法之一。公证处必须在继承公证程序上保证所有继承人对于遗嘱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的实现,而不是仅仅听取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就出具继承公证书。在李先生的案例中,由于时间拖得太久,他未在那段“窗口期”及时要求奶奶来确认父亲的遗嘱并处理父亲留下的遗产,导致在奶奶早已去世的情况下,继承事宜又复杂了起来。
记者看到,根据相关继承法律条文的规定,公证员要求李先生提供的其家庭各个成员的证据材料等足有两张A4纸之多,而公证员为李先生计算的关于房产经过各轮转继承之后所能享有的份额更是繁琐不已。用李先生自己的话来说,健在的人中光是要证明各自与奶奶之间的关系,就足够“棘手”。
制作“清单”,利人利己
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案例中,由于相关继承法律条文的规定,死者的父母也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第三代往往对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据材料感到无从下手。尤其是当老人是早年在外地去世的,要拿到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证明其家庭关系(先要证明老人是第三代父母的父母,才能证明老人是第三代的祖辈)的证明,特别是死亡证明,都不容易办到。由于历史原因,许多老人的档案材料并不齐全,且当年也无电子化办公,继承人只能一次又一次带着渺茫的希望来回奔走。
“因此我们建议父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个家庭都能尽早制作和整理好一套属于自己家的‘家庭传承档案清单’,这份清单的好处是当父母故去之后,子女能够顺利继承父母的遗产,让子女的生活尽快回归正常”,公证员说。
提前准备,免后顾之忧
值得注意的是,公证员专门提醒,即便父母提前订立好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也不是万事大吉。遗产有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功能,父母订立遗嘱并不是完全自由、没有限制的,订立遗嘱必须要遵守遗产“必留份”的规定。即子女要获得父母的全部遗产,必须是父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中,不存在“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否则子女必须从遗产中留出一部分用于该名家庭成员的未来生活。而现实中,要子女在父母死亡后,证明不存在这样的“遗产必留份”继承人,对于子女通常是很大的难题。
“经过不断总结经验与优化服务流程,目前前来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当事人,我们已经开始协助他们提前整理和收集这些复杂的证据文件,这样可避免老人今后在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死亡后再需准备材料的各种困难。对于有心智障碍孩子的家庭,这份清单则需要做得更详细、更完备。”公证员说。
■链 接
这份“清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父母的婚姻证明文件,尤其父母有过多次婚姻史的,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必不可少;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证明祖辈和子女亲属关系的原始户籍档案;
3.父母各自兄弟姐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备“白发人送黑发人”发生转继承时联系或者请他们到司法机关就继承事实作证;
4.子女的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子女和父母的原始户籍档案,非婚生子女最好准备好亲子鉴定报告;
5.父母各自的人事档案保管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6.财产凭证,比如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银行卡、存折、证券账户卡、保险合同、理财账户和合同。在银行有租用保管箱的,还应有钥匙、租用凭证等,最好将父母和子女设定成联名开箱人(编注:父母死后,子女单持“死亡证明”无法开箱,而办理开箱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繁琐,费用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