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无法自理且正在住院治疗,77岁的陈文(化名)阿姨无法到达庭审现场。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长宁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陈阿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长宁区北新泾街道新泾七村居委会为陈阿姨的监护人。
这份判决书对于正在接受治疗的陈阿姨来说意义非凡。因为此后,她身边将一直有监护人帮忙安排她的养老、就医等问题,并保障她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她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新泾七村居委会来说,接下这个千斤重的担子,既是对陈阿姨的一份担当,更是对所有居民的一份责任。据了解,该案也是长宁区人民法院收到的首起公职监护案件。
去年6月起当事人行为举止异常
正在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老年科接受治疗的陈阿姨已入院1年多了。事实上,2021年6月开始,就有不少居民发现了陈阿姨的异常。“她经常捡垃圾,还在垃圾桶里翻找食物。”与陈阿姨做了20多年邻居的曹云珍回忆道,陈阿姨有很多反常的行为,从最开始在屋内堆放垃圾到后来在屋内随地大小便,最后发展为“把粪便扔到楼下”“忘记关煤气阀门和自来水开关”。“因为她是独居老人,我们都尽量给她提供一点帮助,但这些行为确实影响到了我们楼上楼下邻居的正常生活,感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曹云珍说。
不仅如此,陈阿姨还经常在小区里晕倒。几次被小区居民发现并送医后才得知,血糖只有3.8的陈阿姨是因为营养不良导致晕倒。但每当社区志愿者提出要帮助陈阿姨购买食物和日常生活用品时,她都拒绝沟通。即便如此,陈阿姨所在的北新泾街道新泾七村居委会仍通过申请相关救助基金、个人垫资等方式为陈阿姨购买衣服、被褥等物品,并安排志愿者一日三餐送餐上门,社区好心人和邻居也经常出钱出力帮助。
入院治疗后社区、居委全程提供帮助
去年10月,陈阿姨发病入院。彼时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的陈阿姨已无法再正常应对自己入院以及今后的生活问题,就医治疗谁来签字?入住养老机构谁来担保?日常生活开销谁来支付?为陈阿姨找到最合适的监护人成了当务之急。陈阿姨一生未婚未育,父母也已去世,那么,陈阿姨还有什么近亲属可以担当其监护人呢?新泾七村居委会了解到,陈阿姨还有个胞妹。就这样,居委工作人员辗转与其胞妹取得联系,并告知了陈阿姨的近况。不过,对方表示,其全家目前暂居海外,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可住院期间每天产生的医疗费需要支付,每天所需的生活用品需要购买,无奈之下,居委会联系了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在民警、社区等各方的见证下,在陈阿姨住所中找到了1万多元现金及10张银行存折,预备将这些钱款用于陈阿姨住院治疗费及日常开销。可1万多元远远不够就医治疗的各项费用,由于监护人不明,除了陈阿姨本人,其他人无法动用陈阿姨的存款。新泾七村居委会负责人李艳玲表示,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居委会不仅为陈阿姨申请了街道急难愁资金近3万元,居委干部还个人垫资1万余元,为陈阿姨后续的治疗和生活提供了相应保障。
居委会主动申请担当老人的监护人
不过,居委会也意识到,继续照护陈阿姨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和保证,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他们并不具备资格。于是,居委工作人员多次尝试与陈阿姨胞妹及其家属商议,对方却始终不愿多沟通。为了合理合法地保障陈阿姨的晚年生活,新泾七村居委会决定挑起重任,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担当其监护人。
11月9日早上,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特殊的案件,由长宁区民政局委托律师代表陈阿姨出庭。在近两个小时的审理中,陈阿姨的胞妹始终未出现。最终,结合双方的陈述、交换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于今年9月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审判长当场宣布,陈文(化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长宁区北新泾街道新泾七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其监护人。
未来,居委会将履行监护职责,代理陈阿姨的民事行为,安排其养老、就医等,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需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未来,陈阿姨的财产如何安排,不仅需要专人专项处理,同时还需做好登记表格记录各项收支情况,明确相关钱款用于老人的就医和日常生活。
案件体现公职监护、公共保障日趋完善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李艳旻告诉记者,此次由居委会申请成为困境老人监护人的案件系属该院收到的首起公职监护案件,也说明如今公职监护、公共保障落到实处,且更为主动、更趋完善。诸如孤寡老人、失独老人等困境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较为棘手,他们的养老问题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本案中,陈阿姨虽有近亲属,但对方主观上不愿担当监护人,客观上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在家庭监护缺位的情况下,由住所地居委会主动介入担任监护人,发挥了政府托底保障、补充保障的作用。下一步,应推进完善公职监护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公职监护的后续日常照料、事务管理、行为代理职责。”李法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