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里狂轰滥炸的广告,叫嚣着原价2580的“金”表只要19块9,并且“还送一只金戒指”,这样的好事,你遇到过吗?
近日,家住浦东南路的王老伯致电本报反映,他就遇到了这样的“大馅饼”。去年11月在收看了几家外地卫视的手表广告后,购买了一块“欧瑞金金钻表”。虽然表只要19块9,但却被忽悠多付了130元的“鉴定费”,也没有等来所谓的“鉴定证书”。同时,这款手表各种毛病频发 ,想要售后服务却是“千难万难”。“我只想提醒其他读者,千万不要贪便宜啊,买东西要‘擦亮眼睛’!”王老伯说。
下单 为“8颗镶钻”的金表心动
年过七旬的王老伯是位二级肢残残障人士,平时长期卧床。为了方便看时间,他想买块手表。去年11月,西藏卫视播放了“欧瑞金金钻表”的广告,让他很心动。据他回忆,3位销售人员在广告中宣称这款手表的商场专柜售价为2580元,它的表盘上有8颗金镶钻,传承了瑞士制表工艺,而且拥有防水和夜光显示等多种功能,如果拨打电视上的热线电话,就能以19.9元的价格购买这款手表,“电视上的人还说,买表可以送金戒指。这表还附有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四标齐全的鉴定证书。我记得这广告先后在多家外地卫视频道上播放过,总不会骗人吧?”
王老伯表示,他当时拨打了屏幕上的购物热线电话,但电话无法直接打通。两个小时后,他接到了销售人员的来电 。对方表示,购买此表可获赠一枚真金戒指,但需要多支付130元的鉴定费。他询问对方手表和金戒指是否都附有鉴定证书。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他选择快递货到付款 。
几天后,王老伯收到了从广州发来的快递。但他发现,手表盒里没有任何纸质材料 ,“没有说明书,也没有鉴定证书。”更令他不满的是,这款手表没有夜光功能。当他调节时间时,表把竟突然掉落,“质量这么差,还能防水吗?难道真的值2580元吗?”
售后 “三无”产品,对方不受理
看到“金表”如此脆弱,虽说价格不贵,但王老伯心有不甘,遂想退货。然而快递盒上寄件人电话号码印得十分模糊,他只能再次拨打购物热线。
第二天中午,他接到了销售人员的回电。对方称,包装盒内确实没有说明书和鉴定证书,他们也不提供退换货服务,随即挂断电话。此后,该号码再也无人接听。
这回王老伯气不打一处来,准备与“对方”杠上了。当他看到湖北和甘肃等地的卫视频道先后播放同款手表广告时,为了验证一下到货究竟有没有鉴定证书,他拨打了其中一则广告的订购热线,并再次选择货到付款。这一次,他特意在接收快递时开箱验货。当他发现送来的产品和上次一样,没有任何纸质材料时,于是拒收。
调查 “上海专柜”根本不存在
事实上,尽管所销售的商品都是这块镶有8钻的豪华“金表”,但不同卫视频道所给出的销售价格并不相同。在湖北卫视与甘肃卫视播放的同款广告中,该商品的售价已变为“199元一对”。记者拨打了其中一个销售服务热线,对方称“曾经确实只要19.9元,现在199元能买一对手表,还赠送一对价值598元的真金戒指。”不过,对方表示,“如果你要买的话,可以按照原价格19.9”,“但它们都需经国家权威鉴定部门鉴定无误后才能发货,国家要向顾客收取 199块的鉴定费,所以你要付218元。”对方表示要加一下记者微信推送更多商品详情。
之后的微信聊天中,对方表示记者拿到手表后可以到曹杨商城1楼的“上海专柜”进行鉴定。然而在曹杨商城,名表维修专柜的维修人员和商场工作人员均表示,这里从没有“欧瑞金”专柜,也“从未听说过这个品牌 ”。
通过西藏卫视,记者辗转联系上了“欧瑞金金钻表”广告代理商“李总”,她表示手表销售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事”。
律师说法 维权之路难又长 电视购物需谨慎
在电视购物的消费场景下,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通过夸大商品的性能、品质,甚至虚构“手续费”“鉴定费”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建立错误认知,从而引诱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鞠秦仪律师认为,王老伯遇到的情况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老年人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可立即向工商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举报和投诉,要求介入调查乃至立案查处。“近几年来,许多不法商家都将目光聚焦在老年群体身上,而不少老人对于电视购物广告这类广告模式的信任度较高 。”在此类纠纷中,单个商品销售中所欺诈的金额往往不高,许多老人考虑到维权的困难,最后只能自认倒霉,这种妥协也变相纵容了此类不法行为。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郭君扬律师提醒消费者,如果通过电视购物收货后意识到产品可能有问题,尚在收货七天内,且不属于定制、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时 ,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要求商家无理由退货。
“但碰到像王老伯这样的情况,即使能找到商家退费 ,商家也有可能会以‘鉴定费不是商品对价’为由仅退还19.9元。”郭律师表示,王老伯除了可向消协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外,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品三倍对价且最低五百元的赔偿。另外卖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广告推介的内容,则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电视购物的商家大都是外地的,本地工商部门很难直接处理,只能通过工商部门跨区域配合协查,导致实践中投诉维权之路无比艰难。通常电视购物的商品不会有正规收据或凭证显示销售方的信息,电话号码也不一定真实,锁定商家的主体信息都有难度,这就给诉讼维权带来了更大的障碍。”
律师提醒,一些市民觉得商家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并非如此。“刑事上构成诈骗罪的标准和民事、行政责任层面的欺诈行为不能等同,当商家的欺诈行为‘情节严重’时才可能涉嫌诈骗罪 ,且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需要达到 3000元。鉴于此,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电视购物,购买前请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