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后,《民法典》要来了

积极探索登记监护类社会组织,落实离婚登记新规则及居村委会“居村监护”“遗产管理”等新职责……本市民政部门正在这样做

2020-12-01    作者:本报记者 吴汝琴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中有许多内容涉及民政工作,它有力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法治需求,完善了民政领域的法律制度。距《民法典》实施还有30天,上海民政部门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了哪些准备工作呢?

  

  

  《民法典》对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提出系列新要求

  相较于现行的《民法总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民法典》主要在监护、法人制度、婚姻登记、收养登记、遗产管理等方面对民政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

  如在监护制度方面,《民法典》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人身份和职责,同时规定,特殊情形下,个人或者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经过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在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另外,此次《民法典》还明确,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 ,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要承担起对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的责任。

  在婚姻登记制度方面,《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对结离婚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形,同时明确了“患重大疾病一方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等。

  《民法典》在《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收养登记制度。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从被收养人利益的角度,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等。

  《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并进一步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此外,《民法典》还对居、村委会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等职责做了明确。

  

  

  通过社会组织提供“意定监护”服务

  民政部门既是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同时也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救助等工作。对本市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之外的孤老、失独等身边无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老年人,在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欠缺时,根据《民法典》,民政部门或其住所地具备条件的居村委会将依法承担国家监护人职责。

  为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 “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的民法总则和此次《民法典》总则都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上海作为深度老龄化的特大型经济中心城市,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求。市民政局表示,将根据本市部分特殊老年人实际需要,在调研基础上,积极探索登记监护类社会组织,目前已登记一家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相关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充分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愿。同时,今年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中,已明确规定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有关服务的内容,以更好地贯彻《民法典》精神。

  

  

  为困境儿童家庭提供监护服务支持

  《民法典》明确,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担任。从目前需要民政部门承担国家监护的对象看,主要是部分特殊民政工作对象,比如未成年人(困境儿童、孤儿)和失智、精神障碍成年人(包括“三无”老人、“五保”对象等)。

  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方面,本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陷入困境的儿童纳入生活保障范围,目前享受困境儿童生活费的对象共计1019人。市级层面,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参与落实新形势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区级层面,各区通过新建或者改扩建,全部设立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目前全市共设37个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此外,上海现有儿童督导员265名,儿童主任6254名,实现了街镇和居村全覆盖,主要负责困境儿童的发现、走访、建档、关爱、救助等日常事务。2021年,本市民政部门将着重从全面落实困境儿童的保障政策、履行国家监护兜底职责、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载体建设等方面加强困境儿童的保障和保护工作,为困境儿童家庭提供监护服务支持,必要时进行兜底监护。

  

  

  离婚登记新增30天“冷静期”债务处理必须协商一致

  《民法典》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民法典》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为: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最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为此,本市民政部门已经在操作规程、信息化、人员培训等方面做了相关的准备工作。修订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其中包括:市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以及流程、办理时限、相关依据等。今年,本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专门研发了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

  《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明确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民法典》同时明确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情形,如患病一方未事先如实告知的,将构成婚姻欺诈,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其婚姻的申请。

  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法典》规定,民政部门要对双方债务处理事项是否处理一致予以查明。市民政局表示,其实,早在《民法典》颁布前,上海有关婚姻登记的工作规范就已经明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须提交《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并书面签署确认。


  

  落实“居村监护”“遗产管理”等新职责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居、村委会具有特别法人地位,并被赋予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权力。

  居村委会今后主要新增监护、居业关系、遗产管理等三项职责。其中,《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相关要求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本居住区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补充承担国家兜底监护、对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判断同意、对有争议情况下的监护权指定、担任临时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

  在居业关系方面,《民法典》新增明确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在遗产管理方面,按照规定,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将依法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保管好遗产、处理好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如果出现遗产不足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将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

  下一步,本市民政部门将结合全市推广“全岗通”工作法,在各区组织编撰全岗通业务工作手册中,明确“监护、居业关系、遗产管理”等具体事项的业务流程,加强“全岗通”工作培训,使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民法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