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沉寂许久的乍浦路,有一段被打造成了上世纪40年代的老上海马路。原来,这里成了电影《酱园弄杀夫案》的拍摄地。其实,真正的酱园弄不在乍浦路,而是在新昌路上。2023年10月,国家电影局发布最新的全国电影剧本备案、立项公示的通知称,由导演陈可辛与演员章子怡等人合作的电影《酱园弄》获得通过。剧本梗概:“波云诡谲的年代,一桩离奇的案件,一石激起千层浪,究竟真相如何,众说纷纭。当案件原委如片片拼图般被逐步还原,人们才意识到,原来真相已经并不是那么重要。”这里,不妨从文献角度探寻一下酱园弄杀夫案的始末缘由。
一、箱尸案发
1945年3月20日早上6点多钟,本市新昌路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血案。外号大块头的租客詹云影被其妻詹周氏用切菜刀砍杀,并遭分尸后装入空皮箱中,企图移尸灭迹,因血迹滴到楼下,为居住亭子间的二房东王燮阳夫妇发现,随即报警缉拿。
案发地点为432弄85号后楼,该弄内原有著名特色老店张振新酱园,故俗称酱园弄。死者詹云影,31岁,安徽人,自幼来沪于新闸路鸿昌当铺做学徒,为人干练精明,脱离鸿昌后,曾在新闸路斯文里口与友人集资合伙办斯文旧货商店,詹任经理,经营旧木器旧衣服等,旧货业从业者大都认识他,称他“小詹”。被害前夜,詹与朋友在远东饭店搓麻将,翌晨三时返家,倒头便睡,不料在熟睡中被詹周氏杀害。
詹周氏,29岁,原姓杜,江苏丹阳人。自幼父母双亡,8岁时被亲戚送到山海关路、大通路口的顾天盛花号,收为养女,实际类似使唤丫头。17岁时由周姓养父母作主与詹云影订婚,21岁正式出嫁时,曾在新闸路、乌镇路口某菜馆办过酒席。结婚是那年12月的事,到了次年2月就发生事端,原来詹与当铺里一个叫兰喜的丫头有私情,兰喜怀孕了,只得领到家里来。那时詹云影已改做旧货生意,便由詹周氏收留。小孩出生后,詹却不想要,本打算弄死,被詹周氏阻止,设法将兰喜另嫁,将小孩送给邻居。事后,詹周氏一度想去香烟厂做女工,来分担家庭开支,贴补家用,但詹云影不为所动,不但竭力阻挠,还诬陷她想同人家轧姘头。而詹做旧货生意发了点小财后,却吃喝嫖赌,无所不为。詹既不把赚的钱拿回家,又不许她外出打工,弄得家里吃尽当光,两只衣箱空了,便到处向人借钱,曾向二房东借过不少,甚至连外面的大饼摊都有赊账。
二、地院初审
1945年5月3日,本案首次庭审于浙江北路(近七浦路)地方法院,詹周氏身穿灰色线呢的单旗袍上庭。庭上问,两人为何不要好?答曰:“他嫌我是低三下四人。”问:对于丈夫的恶行有无劝说?答:“每次劝他,他非但不听,而且说钱是自己赚的,任何人没有资格干涉他。”问:为何不离婚?答:詹“说可以等待我先去轧姘头,这样可以使他省去一笔赡养费”。又问:刀哪里来的,是否买来预备杀人?答:因想摆一个排骨年糕摊,这把刀买来(案发前一周买的)便是想斩排骨的,事前绝没有想到会用这刀来斩死丈夫。以前这刀亦曾用过一次,用来斩过一条咸萝卜。问:杀夫后打算怎样,不知这是犯罪吗?她的供述令人毛骨悚然:“那时我完全失去知觉,神经早已极度错乱,我只知道像有一个恶神在我的背后,喊着‘杀呀!杀呀’,以后好像叫我将尸斩成十六段,藏进箱笼,当时连我的指头不慎被自己斩去,亦无知觉,我哪里再会想到将来……”
随后到庭的证人王燮阳,51岁,宁波人。单眼失明,光头,问及案发那天的情形,他说:半夜里(实则早上6点多)“听到有人喊救命”,初以为起火,叫学徒起来查看,说火表关着,没事。于是问什么人喊救命,“她(指詹周氏)回答我,说是男人说梦话,我也信以为真。到了天亮(8点多),我女儿要早到学校去考试,我就起身,开后门,正想洗脸,突然看到楼梯边一摊水,老婆对我说是一摊血,我不相信,用纸去揩来一摸,果然是血。于是我便去敲詹周氏的房门,隔了五六分钟,她始开门,我看到她两手全是血,便问她,大块头呢?起初她不肯说,后来迫不得已,说是杀死了”。
两个月后的5月21日,詹周氏杀夫案初审的判决书刊在《东方日报》。庭审结论:“詹周氏杀人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菜刀一把没收。”理由是:“房帏喋血,情无可原,而分尸成块,残忍尤烈,应予论处死刑。”菜刀则属于凶器,理应没收。
案件宣判后,女作家苏青在1945年6月10日出版的《杂志》第15卷第3期发表《为杀夫者辩》一文,从詹周氏的幼年环境、嫁后环境等等出发,首次呼吁刀下留人。她写道:“假如她有援助的人,有些反抗能力,她可以诉请离婚;假如她不死心塌地守着詹云影,尽可以另外活动,也许可以找个更好的丈夫;然而她是旧脑筋的女人,平日看绍兴戏《杀子报》之类惯了,她只有两条路可走,不是自杀便是杀人!”
三、上诉高院
6月28日,《东方日报》刊出姚明点律师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消息,上诉书洋洋千余字,其中指出,“前年十月间,吞服来沙而毒水(今译来苏尔,即煤酚皂溶液)自尽,以了余生,经邻发觉,送往同仁医院灌救,住院十日,方得脱险”,与苏青的判断相合。结论是“由不可抑止而崩溃而疯狂,遂致酿成此不幸之杀人案件”。
然而当时颇有社会影响力的作家秋翁(平襟亚)、老凤(朱凤蔚)均不以为然,分别在《海报》《大上海报》发文驳斥,态度坚决,称“杀人者不死,社会的大幸”这句话可入《拍案惊奇》小说中;还骂代詹周氏辩护的苏青是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7月的《杂志》辟出“杀夫案笔谈”专辑,四位作者赵田孙、庆子、关露和沙莉,两男两女,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此案论短说长。女诗人关露的文章《詹周氏和潘金莲》篇幅最巨,力图为她开脱:“人到不得已时,只好不择手段”“希望更高的执法官吏能够在杀人者的身世和人情上多多加以探讨,对于一个不得已而杀人的人能够罪轻一等”。庆子说:“詹周氏可怜,要使大家觉得她可怜;詹周氏需要同情,要使大家能给予同情,使过去毒辣的印象,渐渐淡下去,这才生还有望。”沙莉更将此案推到社会层面:“未尝不可说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换言之,这一对夫妇乃是现实生活下的牺牲者。”
7月31日,地检署本拟开合议庭审结,因其中尚有调查的必要,故为慎重起见,开调查庭先行调查。詹周氏穿一身灰色的360号囚服,头上扎着两根蓝绒线,面色虽较前瘦削,可是精神倒仍蛮好。(《箱尸案主角上诉再审,詹周氏要求活命》,《光化日报》1945年8月1日)实际上,当时“二战”已近尾声,汪伪政权摇摇欲坠,自身难保。
很快,1945年8月16日,汪伪政权倒台。随着复员接收工作开始,司法当局明令宣布,所有以前伪法院所判决的案件,完全无效,应由各级法院,重新审理。至此,詹周氏的上诉程序,即告搁置。
1946年8月6日,是复员后的国民政府高等法院的第一次审讯,因案情尚须调查,故谕令改期再讯。9月16日下午,在高院二庭再审,詹周氏穿226号蓝布囚衣,一头齐耳短发,面色忧郁。这次的律师竟声称 “詹周氏之夫詹云影生前不仅开设向导社,且与伪方人员联络,故詹周氏如系一地下工作人员,杀死其夫非但无罪或许还有功”云云,引得哄堂大笑。十分钟后合议庭宣判:“詹周氏杀人罪,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凶器刀一柄,没收。”但她不服,仍要上诉。(《东南日报》1946.9.17)等9月30日《大众夜报》刊出高院判决书原文,其中竟称“被告性情淫荡,行为恶劣,与贺贤惠、何宝玉通奸”“其杀夫原因,谓非由于恋奸情热,谁其信之”。诚然詹周氏与住在前楼的贺贤惠曾有肉体关系,但与本案无关,小宁波何宝玉是詹云影的损友,更是一度被攀扯进本案,实属无妄之灾。孰知一年之后,案件的基本事实竟又颠倒过来,简直令人大跌眼镜。
9月19日,平襟亚在《沪报》发声,撰《詹周氏的死活问题》,认为她尚有一线生机:“只要她能够偷得国共间谈判的一个‘拖’字诀,善于运用,向高院上诉,倘能拖延到半年或三月,便得免她一死。”因为两个月后将召开国民大会,大赦令也在讨论中了。事态的发展果然不出所料,10月15日的《新闻报》报道,“谋杀亲夫之詹周氏,前经高等法院判决死刑后,据詹周氏之辩护律师陈震昨向记者表示,詹自接得二审原判后,表示不服,决定于本周末向首都最高法院要求更审”。
四、赦免令下
1946年11月15日至12月25日,以制宪为中心议题的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经蒋介石亲自审定的《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如期公布,为庆祝实施宪政,国民政府同时颁布了《罪犯赦免减刑令》,规定除战争罪、汉奸罪、贪污罪、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及贩毒罪之外,在1946年12月31日前,其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死刑减为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者,减其刑期或金额二分之一。1月5日的《文汇报》随即刊出跟踪报道,题为《大赦令与十大案件》,记者走访某检察官,就本市十大案件加以讨论,其中第5件:“詹周氏杀夫案中之詹周氏,虽处死刑,但并非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故可减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3月11日,秋翁《詹周氏竟然不死》一文在《沪报》发表。作者感叹这样的恶性事件,“于大赦令下,詹周氏竟行偷生人间。苏青女士真成预言家矣”。5月4日,《铁报》报道《詹周氏的狱中生活》,“在狱中,她每天编结绒线,缝裁衣服,挣些钱添补点饭菜。和她同囚一室的有六七个女犯,相处得很好,看守的禁卒也说她很守规”。但由于她消息闭塞,还以为自己将不免一死,故而神情颓唐。等到半年之后,12月29日《飞报》报道《詹周氏扪虱而谈》,则她已听说大赦消息,“故笃定心思,努力加餐,已较前发福”。
1948年3月19日,《辛报》刊出詹周氏改判15年的正式报道,称其“延聘施拜休律师辩护,具状高院请求复判,此案转辗至今,经高院三审后,业于前日判决,撤销原判,詹周氏改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詹周氏聆判后,喜出望外,诚所谓恍同隔世死而复生焉。于是感谢不死之恩,颂不绝口云”。至此终于尘埃落定。
五、劫后余生
1955年10月,鸳蝴派作家陈定山将其在台北《中华日报》副刊上连载的“春申旧闻”专栏文章结集,交由晨光月刊社印行《春申旧闻·续集》单行本,书中收录了《詹周氏杀夫》,今天来看,其中事实性错讹百出,几乎不忍卒读。如误将詹云影名字错成詹子安,说他是杀猪屠夫,又传谣说詹周氏被抓后曾被游街示众等等。1967年9月,《春申旧闻》正、续集合成一册,改由台北世界文物供应社初版,并于1975年6月再版。1977年,女作家李昂在白先勇位于美国加州圣塔芭芭拉小镇的家中做客,恰好见到此书,立即被其中《詹周氏杀夫》标题吸引,遂动笔写中篇小说《杀夫》,1983年9月起在《联合报》连载,并获奖,后来被译介为多国文字,引发国际关注。
1990年3月,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员沈立行在《上海滩》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抗战时期轰动上海的两大血案》,将多年前的华美药房杀兄和酱园弄杀夫两案重述一遍,可惜结尾写道:“詹周氏在提篮桥监狱执行绞刑,一命归阴。”完全与事实相悖。很快,杂志社收到一封来自江苏大丰农场的读者来信,称詹周氏“并未被处死,现在仍然健在”,上海解放后,“送到苏北大丰上海农场劳动改造,按照旧判刑期期满留场就业,并且重新结婚,现在她早已退休。已年过古稀,在大丰县川东农场安度晚年”。记者徐平随即专程赴苏北采访了她,并在7月号上刊出《酱园弄杀夫犯生死之谜》一文,从两人的对话中撇开若干讹传,可以大致提取出如下事实:
1952年,人民政府安排她来到大丰,在田里没做多久,就调到托儿所,一直做到1983年退休。1959年,她经人介绍与农场里的炊事员严少华(四川人)结合,从此更名周惠珍,两人一起携手度过了三十年幸福岁月。他们虽没有儿女,但多年以来,每到一处,她总要认几个年轻人做干儿子、干女儿。记者注意到,她家双人床的上方,贴有孩子的年画,底下挂着玩具娃娃,玻璃镜框下,集满了邻居家孩子的合影;就连箱子上的饼干桶,也将画有孩子的那一面朝外……显然,年逾古稀的她,已然脱胎换骨。行文至此,记者反问道:“谁能把这位坦露着童真的老人,同往昔杀夫的詹周氏联系在一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