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撤销的八个省

2023-12-07    作者:高天云

  新中国成立后撤销了8个省,分别为:察哈尔省、平原省、绥远省、松江省、辽东省、辽西省、热河省和西康省。

  1952年11月,撤销察哈尔省:1913年设置的察哈尔特别区,驻地张北县(今张家口市)。1928年,国民政府改察哈尔特别区为察哈尔省,驻地万全县(今张家口市万全区)。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将北岳行政公署和冀热察行政公署合并建立察哈尔省政府。5月1日,察哈尔省政府改为察哈尔人民政府。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撤销察哈尔省,将雁北专区、大同市及察南专区之天镇县划归山西省,张家口市、宣化市划归河北省管辖。

  1952年11月,撤销平原省:1945年3月29日,日军占领河南省黄河以北部分地区后,在该地区和山东南部的沦陷区成立了伪平原省,驻地郑州市。抗战胜利后,成立不到4个多月的伪平原省垮台。1949年8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出通令:“撤销各行政公署,于鲁西南、豫北、冀南衔接地区成立平原省。”1952年11月15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认为“鉴于大规模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即将开始,平原省缺乏经济中心城市,而河南、山东两省在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又都需要恢复原来建制,决定撤销原省建制”。11月30日,撤销平原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事务由山东、河南两省接管。

  1954年3月,撤销绥远省:清乾隆六年(1741年)置“归绥道”,属山西省管辖。1914年,北洋政府将归绥道析出山西,与兴和道合并建立绥远特别区。1928年,国民政府将绥远特别区改为绥远省,驻地归绥市(现呼和浩特市)。1949年9月19日,国民党绥远省主席兼保安司令董其武等通电起义,绥远省和平解放。1954年3月6日,绥远省、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合并,原绥远省辖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

  1954年6月,撤销松江省:1946年11月16日,中共北满分局决定成立中共松江省工作委员会。1949年4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撤销合江省,并入松江省,驻地哈尔滨,哈尔滨市由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同年5月11日,两省机构正式合并。1954年6月19日,松江省撤销,并入黑龙江省,驻地哈尔滨市。

  1954年6月,撤销辽东省和辽西省: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原伪满洲国设置的奉天省改回为辽宁省。1945年9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在奉天市(沈阳市)成立后,先后设置辽北省、辽宁省、辽西省、辽东省、安东省和辽南省等。到1949年4月,仅剩辽东省和辽西省,其他“省”(包括辽宁省)都已被撤销。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辽东省和辽西省,合并为辽宁省。原沈阳、旅大、鞍山、抚顺和本溪5个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并入辽宁省建制,驻地沈阳市。

  1955年7月,撤销热河省:1914年1月,设置热河特别区。1928年9月17日,国民政府将热河特别区改制为热河省,辖区为现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交界地带。1948年11月12日,人民解放军收复承德市。1949年1月,热河省人民政府成立,驻地承德市。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撤销热河省。原热河省所属承德市及承德、平泉(今平泉市)等8县划归河北省;建昌等5县及客喇沁左旗划归辽宁省;赤峰等3县及敖汉旗、客喇沁旗、翁牛特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1955年7月,撤销西康省:宣统三年(1911年),清川滇边务大臣付嵩林首提建立西康省,后因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垮台而搁置。193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议决建立西康省。12月13日,西康省正式成立,驻地康定县(今康定市)。1950年4月26日,隶属于西南军政委员会的西康省人民政府成立。1955年7月30日西康省撤销。金沙江以东各县划归四川省,以西各县划归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