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代购”,他将自己送上法庭

2026-10-15    作者:沈衡之

  一位备受失眠折磨的病人,一句“给我开点安眠药”的诉求——在大多数人眼里,这可能只是再平常不过的门诊场景,但在被告人卢某眼中,却是一条“生财之道”。在人民法院公正的判决下,他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情回放】

 

  2025年初,卢某因为无固定职业,日子过得紧巴巴的。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精神药品滥用人员时某。时某平日出手阔绰,这让卢某非常羡慕。两人渐渐熟络后,时某告诉了他一个“赚钱的门路”:去医院帮忙配点安眠药,就能赚大钱。

  起初,卢某有些犹豫,他知道那些药品是国家管制的。但想到时某许诺的高额回报,再看看自己空空的钱包,便咬牙同意了。

  2025年4月的一个上午,卢某第一次走进了本市某医院。面对医生的问诊,他努力让自己的声音显得自然:“我重度失眠,整宿睡不着,想开点安眠药。”医生开出了处方笺——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

  卢某从医院购得药品后,与时某的交接过程像是一场精心安排好的谍战戏码。卢某先是拐进路边的奶茶店买了一杯奶茶,再假装成外卖员混入小区,随后他将拆掉外包装的药品塞进奶茶包装袋,并将奶茶放在时某指定的楼道转角处,拍照发送给时某后才离开。整个过程不超过五分钟,两人也没有见面。

  在接下来的九个月中,时某许诺的高额回报像一根无形的缰绳,驱使卢某一次次走进不同的诊室,重复相同的谎言。经统计,卢某累计配得思诺思、右佐匹克隆片合计8000余片。但这些本应用于治疗失眠的药品,从未有一片进入他自己的口中,而是悉数通过“奶茶外卖”流入时某的手中。

 

  【庭审焦点】

 

  从医院配出来的正规安眠药,转个手,究竟算卖药还是贩毒?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不仅包括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唑吡坦、右佐匹克隆均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麻精药品自带“双重身份”:在医生手里、按医嘱用于治病,是药;脱离医疗目的、流入滥用者手中,就是毒。区分毒品与药品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用途和主观明知。

  本案中,判断卢某的行为,首先是医疗目的缺失。卢某本人并无真实的睡眠障碍诊疗记录,纯粹是靠编造病情在多家医院反复骗领。这种行为从根源上切断了药品的合法用途。

  其次,对买家滥用目的的明知。卢某长期、定向地向时某供货,对时某购买药品系用于滥用这一事实心知肚明。这种主观上的放任甚至追求,是其构成犯罪的主观基础。

  最后,行为的危害性与法定情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积计算。本案中,卢某的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

  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判决清晰地传递出司法态度:当管制药品脱离医疗轨道沦为交易的筹码,就会受到刑罚的制裁。

 

  【法官心语】

 

  卢某或许以为,自己只是在倒腾一些“安眠药”,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白粉”。但他忽略了法律的红线:只要是国家管制的、能致瘾癖的精神药品,一旦脱离医疗目的被非法贩卖,就是毒品。

  如何才能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上演?这是承办法官在这起案件后仍在不断思考的问题。合议庭认为,最重要的途径是在社会治理层面织密“三张网”:

  第一张网:源头把控,医疗机构要当好“守门人”。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处方审核主体责任,协同推进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异常开药行为的动态监测。同时,优化跨院、短期内超量配药的风控规则与预警机制,从源头有效阻断麻精药品的非法流出。

  第二张网:流通堵漏,物流与支付环节要筑牢“防火墙”。本案中,手机转账和伪装外卖的交付方式成为了非法交易的隐蔽渠道。相关平台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对涉毒涉药敏感交易及异常订单的排查预警。同时,行业内部需进一步完善自律规范,明确从业人员不得代配、代送管制药品,共同斩断非法流通的“最后一公里”。

  第三张网:思想防线,公众要认清“双面药”的本质。不少群众可能存在“医院开出的处方药就不算毒品”的认知误区。对此,必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知晓: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倡导公众自觉拒绝代配药、拒绝转卖药品,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红线,沦为犯罪帮凶。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