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托付的房产何以“上”了法庭
2026-08-20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一套承载半生烟火的老宅,一份饱含隔代深情的遗赠,本是长辈留给孙辈最踏实的人生底气,却因成年人的私心、监护职责的缺位,演变为一场父子间的财产拉锯。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遗赠纠纷,一纸判决厘清产权边界。
弄堂老宅,藏着奶奶的爱
静安区武定路某处房屋是张老伯与刘阿婆相伴数十年的家,产权虽只登记在刘阿婆一人名下,却是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张老伯骤然离世,张老伯的父母早已不在人世,家中仅妻子刘阿婆、儿子张先生两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张老伯名下一半房产,由母子二人平分,刘阿婆就此拥有房屋四分之三产权,张先生分得剩余四分之一。此后八年,一家人谁也没有去办理产权变更,房子依旧登记在刘阿婆名下。
晚年独居的刘阿婆,最放心不下年幼的孙子小明,一心想为孙子留一份安稳保障。2019年刘阿婆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这套房屋里属于我的全部产权份额,日后全都留给孙子小明。数月后,刘阿婆撒手人寰,这份装满疼爱的遗赠正式生效。
刘阿婆离世前,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2020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小明跟随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依照法律规定,王女士作为直接照料孩子的监护人,拥有法定代理人身份,有权替小明主张、维护属于他的全部财产权益。
父亲私藏文书,侵占幼子财产
刘阿婆的遗赠公证指定张先生为遗产代办人。为处理母亲刘阿婆的遗产,张先生以小明监护人的身份,独自前往公证处代理小明办理继承手续,并刻意把小明母亲王女士隔绝在外,不让她参与、监督任何流程,独自掌握所有遗产相关信息。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张先生刻意拆分老人遗产:仅代理小明接受母亲刘阿婆在房屋中二分之一的自有份额,将刘阿婆从丈夫张老伯处继承得来的四分之一份额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处理。可按照法律规定,自张老伯离世那天起,刘阿婆就已经合法取得了这部分产权,她有权通过遗赠自由处置。
这份错误的继承公证文书出具后,张先生长期藏匿遗嘱原件,王女士虽然之前听刘阿婆说起过要把房产全部留给孙子,但始终无法知晓刘阿婆遗赠的完整内容。她多次上门沟通、线上催告,历经数年才拿到继承公证文书。为维护小明的合法权益,王女士以法定监护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对峙,抽丝剥茧还原事实
庭审中,张先生提出抗辩,声称刘阿婆的遗赠只包含原本自有二分之一的房屋份额,从张老伯处继承的四分之一不在遗赠范围内。
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公证遗赠原件以及刘阿婆设立公证遗嘱时的笔录,公证遗赠原文写明:“房屋中属于本人的全部产权份额归孙子小明。”结合老人满心疼惜孙辈、想为孩子留足保障的初衷,法院认定这句话的含义清晰无歧义,既包含刘阿婆原始的自有二分之一份额,也包含她从张老伯处继承所得的四分之一份额。
张先生作为小明的监护人虽能代为行使民事权利,但代理行为不能损害孩子利益,无权擅自缩减、截留小明应得的遗赠份额。故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四分之三产权份额由小明继承所有。
白云释法:
遗产从来不应是亲人间博弈的筹码,长辈留下的房产,是跨越代际、纯粹厚重的温情期许。现实生活中,许多长辈出于对孙辈的疼爱,选择订立遗嘱将自身全部财产“赠”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司法实践中,由于孙辈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赠与”行为有一些要点需要公众留意——
一、长辈将房产留给孙辈属于遗赠
法定继承人仅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老人通过遗嘱将房产给到孙辈,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遗赠。孙辈作为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小明系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接受遗赠、主张财产权益。
二、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监护人履行职责,必须坚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维护孩子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更不能借着监护人身份、信息优势,藏匿证据、阻挠维权,任何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