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愿反复更改,家属对簿公堂 “情”与“理”如何平衡?

2026-07-09    作者:本报记者 彭玥 通讯员 陈淋清

  生前多次变更安葬意愿,最终留下一段指向“海葬”的录音。然而,这份遗愿却在家中引发了激烈争议——配偶与儿子坚持墓葬,女儿则主张遵从母愿。当至亲各执一词,对簿公堂,法院该如何裁断这件家务事?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骨灰安葬方式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系夫妻,二人育有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两名子女。2014年,张某在常州购置家族墓地,表达了与家族成员安葬在一起的初步意愿。

  然而,张某生前的想法似乎并不固定。2023年12月,其女儿李某乙在视频中询问时,张某同意葬于常州墓地;但同月内,她也曾表示愿意归葬温州老家;当月31日,又通过微信向丈夫和儿子提出,希望安葬于自家门前的金橘树下。

  转折发生在2024年3月。张某在一个6人家庭微信群中,先后发布录音和视频,明确表示“希望将自己的骨灰送到大海里”,即进行海葬。2024年8月,张某病故。

  张某去世后,李某乙主张应尊重母亲“最终意愿”进行海葬,但父亲李某甲与弟弟李某丙坚决反对。李某甲与李某丙认为,海葬并非母亲不可动摇的真实意愿,且安葬事宜应由全体近亲属协商,尤其应考虑李某甲作为配偶的权利。

  协商无果,李某乙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李某丙配合其提取骨灰并办理海葬。

 

  【庭审焦点】

 

  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逝者意愿表达存在矛盾且近亲属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如何确定骨灰安葬方式。

  首先,关于张某意愿的性质与效力。法院指出,张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录音和视频,因缺乏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执行效力。

  其次,关于张某意愿存在多次变化如何认定。法院注意到,张某关于身后安葬事宜的表述,在地点(常州、温州、自家树下)和方式(墓葬、海葬)上存在多次、反复的变化。即便在最后表达海葬意愿后,也无证据表明其此后再未变更想法。这种不确定性,使其“最终意愿”难以被单一、绝对地认定。

  再次,关于各方利益的平衡。骨灰是逝者人格尊严的延伸和近亲属精神寄托的特定纪念物,而非普通财产。近亲属享有的祭奠权,蕴含了重要的精神利益。海葬作为一种不保留物理载体的安葬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祭奠方式。

  因此,法院需要在“尊重逝者生前愿望”与“保障近亲属祭奠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本案中,鉴于逝者意愿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法院认为,不宜通过判决强制施行单一家庭成员的方案。

  最后,关于纠纷解决的原则。祭奠权的行使,应本着互谅互让、维护亲情的精神。《民法典》倡导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近亲属均为平等祭奠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当各方对安葬方式无法达成共识且逝者意愿不明时,友好协商应作为处理纠纷的首要原则和前置步骤。强行判决由一方执行,可能加剧家庭矛盾,有违司法化解家事纠纷的初衷。

  据此,闵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骨灰是蕴含人格利益与精神价值的“特殊物”。闵行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常忻分析,此类案件在审理时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意思自治”为首要。若逝者通过合法有效遗嘱明确了安葬方式,则该意愿具有约束力,近亲属及遗嘱执行人应予执行,这是对逝者人格自主权的最大尊重。

  利益平衡为尺度。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需综合衡量逝者生前愿望与近亲属祭奠权益。若逝者愿望明确且对生者祭奠无重大妨碍,可予尊重;若愿望不明或反复,或其实施会严重损害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完全剥夺祭奠条件),则应优先保障生者的正当祭奠需求,且近亲属间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家庭和睦为底线。当协商陷入僵局时,司法不应过度介入。法院不宜轻易替代家庭做出可能撕裂亲情的决定。维持现状、引导协商、寻求调解,往往是更有利于家庭关系修复的选择。

  为避免身后事引发家庭纷争,常忻建议:对逝者而言,意愿表达宜明、宜固。若对安葬方式有强烈意愿,最稳妥的方式是通过订立正式遗嘱予以明确。虽然骨灰不属于财产,但对其处置的安排可在遗嘱中表达,并确保遗嘱形式合法(如自书、代书、公证等)。内容考量宜周、宜情:所选择的安葬方式应具备合法性、可行性,并尽可能考虑亲人情感接受程度。必要时,可与家人提前沟通,解释初衷,争取理解。可指定遗愿执行人:在遗嘱中指定值得信赖的亲属或朋友作为遗愿执行人,协助监督愿望的实现,减少执行阻力。

  对生者(近亲属)而言,尊重为先,理性沟通。当存在合法明确的遗嘱时,应优先尊重逝者遗愿。当意愿不明或有冲突时,应放下对立情绪,以追思悼念逝者为共同出发点,进行坦诚、友善的协商。若家庭内部无法协商一致,可主动邀请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居中调解,往往比直接诉讼更能缓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