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遗嘱处分财产,为何不能排除“一老一小”?
2026-06-18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身患重病的男子亲笔立下遗嘱,将名下财产尽数交由姑姑继承,却未给年迈失智的母亲、未成年的女儿留下分毫。这份体现真实意愿的遗嘱,为何最终没能完全生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遗赠纠纷案,运用必留份制度守护“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底线。
重病立遗嘱,老幼生计谁来托底?
刘先生与黄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小刘(10周岁)。杨老太系刘先生的母亲,年事已高且患有阿尔兹海默病,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阿婆系刘先生的姑姑,依法被指定为杨老太的监护人。
2023年,刘先生确诊软骨肉瘤,病情持续恶化。深知时日无多的他,在2024年1月17日亲笔书写遗嘱,明确其与妻子黄女士共有房屋中1/2的份额和全部剩余存款均由姑姑刘阿婆继承,并在遗嘱中要求,刘阿婆接受继承后需负责母亲杨老太的养老送终事宜。
刘先生去世后,姑姑刘阿婆、母亲杨老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按遗嘱内容继承刘先生的财产,并提出房屋归黄女士、小刘所有,黄某向刘阿婆支付折价款60万元。
一边是具有本人真实意愿,却未给杨老太和小刘保留遗产份额的遗嘱,一边是“一老一小”的基本生存权益,法院该如何兼顾平衡?
运用必留份制度,兼顾遗嘱意愿与家庭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杨老太年事已高,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每月养老金不足以覆盖护理院费用及日常医疗、生活开支,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小刘年仅10周岁,尚在接受义务教育,无劳动能力,其母亲黄女士月收入较低,难以完全保障其成长所需开支,亦属于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情形。
刘先生订立的自书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体现其真实意愿,但未为母亲及未成年女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必留份原则,为两人保留相应份额后,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黄女士所有,黄女士向杨老太、小刘、刘阿婆分别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20万元、29万元。同时人民法院告知刘阿婆和黄女士分别作为杨老太、小刘的监护人,均应恪守监护职责,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其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白云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设立的必留份制度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规定系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旨在平衡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与特定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保障弱势继承人不因遗嘱安排而被完全排除在遗产分配之外,继而陷入生活困境。
一、运用必留份制度划定弱势群体的“生存保障线”
人民法院在尊重立遗嘱人遗愿的同时,须结合必留份制度处理被继承人遗产,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其财产权益。本案运用必留份制度为失智老人、未成年女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又传递了家庭温情,以司法力量守住“一老一小”的生存底线,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
二、遗嘱自由与家庭责任,二者不可偏废
公民有权自主处分个人财产,但家庭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赡养年迈长辈、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要求。当事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兼顾家庭责任,充分考虑老弱家庭成员的未来需求,避免因财产处分不当而使弱势成员陷入生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