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伯留下的遗愿,该如何执行?
2026-04-09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他生前明明签了字要捐献遗体、不保留骨灰,现在却迟迟不处理,这是违背我爸的遗愿!”原告李先生情绪激动地说道。
“我和他相守二十多年,只想日后能合葬相伴,这是我作为妻子的心愿,我不同意海葬!”被告王阿婆红着眼眶反驳。
至亲之间因逝者的骨灰处置对簿公堂,一边是要求严格执行李老伯遗愿的儿子,一边是希望以合葬寄托哀思的再婚妻子,如何“断案”释理,做到“情理法”兼备?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家事案件。
生前立遗愿不保留骨灰,身后至亲起纷争
死者李老伯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李先生,1989年两人离婚后,李先生随母亲生活。2002年,李老伯与王阿婆再婚,两人相伴二十余年。2022年,身患重病的李老伯签署了《上海市遗体(角膜)捐献申请登记表》,明确自愿捐献遗体,勾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还指定妻子王阿婆为第一执行人、儿子李先生为第二执行人,两人均签字确认。
几个月后,李老伯去世,骨灰暂存于某殡葬服务企业,相关证明文件由王阿婆持有。然而李先生与王阿婆,却因骨灰处置问题产生了分歧。
李先生认为,父亲生前留下遗愿明确表示不保留骨灰,各方应严格执行,海葬是最贴合遗愿的方式,要求王阿婆交付相关证明文件,由自己负责海葬事宜。而王阿婆则表示,自己与李老伯相濡以沫二十多年,生前不仅照料其生活起居,患病期间更是悉心陪护,作为妻子,希望日后能实现夫妻合葬,坚决不同意海葬。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理情相融,司法裁判定分止争
这起看似只是处置骨灰的纠纷,实则隐藏着不少法律难点:既要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还要兼顾民间的丧葬习俗,且两边都是逝者的至亲。如何平衡法理情,成了法官审理这起案子的关键。
法庭上,主审法官李海有先向两人阐明法律规定:“李老伯生前在登记表上勾选‘不保留骨灰’,是他清醒时的真实想法。这个心愿既符合国家节地、生态的殡葬要求,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家人理应尊重和执行。”
对于李先生强烈要求由他来优先处理骨灰的主张,法官耐心地向他解释:“李老伯生前指定了王阿婆做第一执行人,而且这二十多年,李老伯的日常起居还有生病期间,都是王阿婆照顾的,所以骨灰理应由王阿婆优先安置。”
最终,综合考虑死者遗愿、当事人实际情况、不保留骨灰落葬要求和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王阿婆在一年内选择不保留骨灰的方式安葬;如逾期未办理,就要把所有证明文件交给李先生,由李先生按要求处置。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白云释法:
对于自然人骨灰的处理方式,法律并无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适用民事习惯。
一、传统习惯与法治相融合
我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有“死者为大”等尊重死者以及执行死者在丧葬方面遗愿的习惯。如果死者遗愿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得到尊重。
本案中,李老伯生前自愿签署遗体捐献登记表,明确选择“不保留骨灰”,这是他自主作出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且与现代法治所倡导的生命自主权、节约资源理念高度契合,因此死者的近亲属理应尊重并执行。
二、弘扬科学殡葬、绿色殡葬新风尚
部分传统丧葬习俗存在铺张浪费、影响生态的问题,如过度建墓立碑、占用土地等,这就需要司法裁判弘扬文明、简约、生态的殡葬理念。本案的判决明确要求“不保留骨灰、不建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彰显了“尊重死者遗愿、坚守公序良俗、践行生态理念”的价值导向,既是对绿色殡葬理念的践行,也是对民事习惯的合理引导与规范。(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