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差评=侵犯名誉权?
法院:消费者“吐槽”有依据,免责!
2026-01-22
作者:戴 璐
装修公司施工后,客户发现家中电视屏幕破裂,遂在社交平台上连发多条“避坑”图文,呼吁大家避开“无良商家”。装修公司却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要求客户赔偿。差评算不算侵犯名誉权?人民法院会如何判?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姜某与上海某装修公司签订《室内墙面粉刷合同》,总价2.5万元。竣工当天,姜某发现客厅小米电视屏幕出现裂痕。厂家鉴定:“顶部边框受力点明显,属人为损坏,不予保修。”
姜某认为是由于装修公司员工搬动时操作不当所致,要求赔偿;装修公司则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2024年8月,姜某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连发图文吐槽:“务必避开无良商家××××!”
装修公司认为,姜某捏造事实并使用“无良”“避坑”等侮辱性词汇对其进行网络恶评,恶意贬损其商誉,导致其客户退单、推广费打水漂,已超出合理评价边界。遂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要求姜某停止侵权行为,在相关互联网平台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并索赔5万元及律师费7000元。
【法院审理】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确立的消费者评价权制度,当消费者基于真实服务体验发表主观感受,未捏造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时,其言论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电视损坏发生在装修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姜某的“不负责任”“无良商家”等用语虽带情绪,但其发布的内容是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所作出的评价,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一、法律为真实评价撑起保护伞
消费者评价权,是法律赋予每位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指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后,基于客观事实与主观体验,对商家进行正面或负面评价的权利。
《民法典》将“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列为名誉侵权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明确赋予“消费者对商品、服务及其经营者的监督权”。因此,当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表评价,即便用语带有情绪、批评较为直接,只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言辞,便未超出法定监督范畴,仍受《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本案中,电视在装修期间损坏是客观事实,消费者“吐槽”,并无恶意编造,系消费者正当行使对商家的监督权。
二、商家对消费者批评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选择互联网推广拓展业务,就意味着商家自愿接受更广泛的检验和监督,其对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评价应当保持必要容忍。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消费者会综合多方信息作出判断。动辄将负面评价视为侵权,不仅限制消费者的监督权,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法律的平衡保护,既维护商家合法权益,也守护评价机制的公信力。
三、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评价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与评价底线。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便是负面评价也要有理有据。
对商家而言,面对差评亦需理性看待、积极应对:其一,端正态度,将批评视为改进服务的契机,而非急于否认或反击;其二,完善沟通,建立高效的客诉响应机制,主动联系消费者核查情况、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其三,善用规则,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正当申诉,对确有事实错误的恶意诋毁,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同时,网络平台应当完善评价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商家申诉与消费者举证的双向通道,快速处置恶意诋毁,以良法善治营造一个消费者敢于监督、商家乐于接受并改进的健康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