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拒检修,损失扩大谁“买单”?

2026-01-15    作者:江 玲 屠晓婷

  在处理邻里漏水纠纷时,相邻业主是否有义务配合检修?当公共管道破损与自家防水隐患并存时,责任该如何划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近期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楼上业主长期阻挠维修,导致楼下损失扩大的漏水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原告丁某发现自家卫生间顶部墙体漏水,随即联系被告物业公司及楼上业主被告李某,但李某拒绝物业人员入户检修。此后,原告屋内漏水问题持续恶化,渗水范围扩大至客厅和卧室的墙体、柜体、地板等处。其间,丁某多次与李某沟通,均未果。2023年10月,居委会组织召开协调会,会上李某同意检修方案,物业人员遂进入其房屋内进行排查,但李某拒绝进一步破墙查验。

  丁某诉称,随着漏水问题的加剧,其房屋受损严重,已影响正常居住,遂起诉要求物业公司修复位于李某房屋内渗漏的公共管道,李某须予以配合;如确认系楼上卫生间防水失效导致渗漏,由李某承担其房屋内防水失效的维修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双方共同居住的是一栋超30年房龄的高层建筑,铸铁管老化漏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管道漏水修复与改造为工程学难题,排水立管管道的漏水是由当年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李某家没有渗漏情况,楼下漏水与李某无关。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同意对公共管道渗漏进行维修,前提是李某配合施工。物业接到业主的报修后,第一时间上门进行处置、协商,居委会、业委会、街道职能部门亦召开协调会,物业上门统一协调。同时,物业也明确告知住户,若公共管道破损造成卫生间损坏,物业可以通过维修基金进行费用补偿或者由物业修复。

 

  【法院判决】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使用不动产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李某阻挠鉴定,鉴定人员未能进入楼上卫生间进行检测,但结合现场排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楼下卫生间管道井顶板渗漏与楼上室内的公共管道渗漏有关,亦不排除楼上卫生间防水失效、渗漏水的可能。

  最终,法院判令李某应配合物业公司先对位于楼上卫生间管道井内的公共管道进行修复,在物业公司完成公共管道修复后,李某再对其卫生间地面进行蓄水试验,若存在防水失效问题,李某还应凿除楼上卫生间装饰装修、重做防水,以解决漏水问题。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长宁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江玲表示: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需要所有业主的共同维护,而邻里和睦源于相互体谅与依法行事。面对可能影响他人房屋的隐患,主动配合排查、积极履行维修义务,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区的基础。

  一、明确相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

  因使用不动产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楼上业主拒不配合检修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扩大和矛盾激化,已构成对相邻方合法权益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界定业主对自有部分的维护责任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审慎管理、及时维护的义务。楼上业主屋内公共管道的检修以及屋内防水状况的排查,均属于其作为产权人及相邻方应承担的责任范畴。因此,楼上业主既有义务配合物业对公共管道进行检修,也负有对自有卫生间防水状况进行排查并确保防水层有效的责任。

  三、确立“分步检修、科学定责”的处理思路

  法院判决通过“相邻业主先配合修复公共管道,再进行蓄水试验”的明确步骤,清晰地划分了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与具体方式。这一裁判思路既确保了公共隐患的优先排除,又通过客观的试验方法公平判定楼上业主后续是否需承担重做防水层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