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状告亲生女儿争房产有何隐情?

2025-12-11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年逾七旬的父亲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女儿名下房产,其中藏着怎样不为人知的故事?年迈父亲的真正诉求又到底是什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通过设立居住权,破解老人“无房养老”的困境。

 

  听闻女儿欲售房,父亲担心“无房养老”

 

  2018年,王老伯与女儿王女士将共同拥有的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王女士一人名下。购房后,王老伯便一直居住在里面。后来,王老伯与刘阿姨再婚,逐渐与女儿产生隔阂。2024年,王老伯听闻女儿欲出售这套房屋,遂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

  审理中,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释法说理,王老伯表明了自己起诉的真实意图:“我打官司并不是为了要产权,而是担心自己和老伴儿以后没房子住啊。”

  而另一边,看着父亲满是疲惫和焦虑的脸,王女士红了眼眶。她急忙向法官解释,自己从来没有真的想过要出售房子,之前打听行情只是随口问问,怎么也没想到会让父亲如此不安。“我怎么可能赶爸爸走?”王女士声音哽咽,“我保证让他在里面安安稳稳住到百年之后。”

 

  法院巧设居住权,化解父女矛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老伯与女儿王女士用出售共同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购买了这处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王女士一人名下,是其对女儿的财产赠与,目的是尽量减少百年后财产处置的繁琐程序。

  但是,王老伯除这套房屋之外,在本市并无其他住房,老人提出希望在房屋内颐养天年的想法,合情合理且合法,法院应当充分考虑。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王老伯父女及刘阿姨达成调解协议,王女士同意在房屋上为王老伯及刘阿姨设立居住权,并相互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保障王老伯及刘阿姨今后养老的居住问题,彻底解决王老伯的后顾之忧。

  承办法官表示,赡养年迈父母,让他们“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来不只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为女儿应理解父亲晚年对安稳住所的迫切需求,这份义务,既关乎法律责任,更连着血脉亲情。”

 

  白云释法:

  《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现实意义。在家庭财产处置中,居住权既能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自由,又能守住老年人等群体的基本居住底线,让亲情与权益兼顾,真正实现 “房子有归属,居住有保障”。

  一、运用居住权制度化解家事纠纷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此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是运用居住权制度化解家庭矛盾、保证老年人合法居住权益的有效探索,通过巧妙设立居住权的方式,维护了父女亲情,积极化解了老人居住权与子女财产权的矛盾冲突。

  二、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居住权还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杜绝了他人擅自处分居住权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