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伯跟团出游摔伤骨折,谁担责?

2025-11-13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如今,老年人注重晚年生活品质,又拥有更好的健康条件和消费能力,由此催生银发旅游市场日益火爆。一些老人出于方便、省心的考虑,一般会选择跟团游。不过,老年人在享受游玩乐趣的同时,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老年人旅行意外受伤的案件,很具典型意义。

 

  突发意外,跟团旅游被撞摔伤

 

  七旬高老伯和老伴儿满心欢喜地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30天”旅行团。本来是开开心心的旅行,但在游玩途中,高老伯却遇到了糟心事。

  “到了景区后,全体游客一下大巴车,纷纷拥往景区入口,所有人都挤在一条窄窄的石板路上。”高老伯回忆道。这时,处于下一级台阶的同一旅行团的张老伯由于脚底踏空,站立不稳,扑向站在上一段台阶的高老伯,使得高老伯失去平衡。高老伯出于本能用手撑地,但不幸的是仍然重重地摔倒在台阶上。

  高老伯遂感觉左手臂剧烈疼痛,以至于无法行动。在导游和张老伯的帮助下,高老伯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结果显示高老伯的伤势较为严重,医生建议立即停止旅行,尽快返回上海接受治疗,高老伯跟老伴儿只得结束旅行,次日乘高铁回沪。

  然而,经过保守治疗,高老伯的恢复效果却并不理想。事发后一个月,高老伯与张老伯达成赔偿协议,由张老伯承担目前产生的所有费用,赔偿高老伯打车费、高铁费、护具费等合计1.22万元;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赔偿协议,对于后续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双方约定先由保险公司报销,不足部分由张老伯补足差额。

  半年之后,高老伯再度前往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高老伯被确诊为左手肘关节僵硬、冠突缺损、骨折等,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高老伯的手臂伤势虽有所改善,但至今仍处于康复状态。

 

  法院:划分多方责任,按比例确定赔偿

 

  此后,高老伯根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张老伯赔偿,但张老伯并不理会。前者无奈之下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老伯赔偿其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根据高老伯的诉请,法院追加旅行社、保险公司和景区管理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张老伯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应当由旅行社、保险公司、景区和高老伯自己承担责任。对于之前签署的赔偿协议,张老伯认为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能因为他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而要求赔偿。

  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后张老伯与高老伯签订过两份赔偿协议,故高老伯主张受伤系被张老伯推倒造成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此外,高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员拥挤的情况下未注意出行安全,故其对自身摔倒也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本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张老伯承担60%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30%赔偿责任,高老伯自行承担10%责任,遂依法判决张老伯赔偿高老伯6万余元,旅行社赔偿高老伯3万余元。

 

  白云释法:

 

  作为需要特殊关爱的群体,老年人的旅途安全既是所有旅游经营者和相关机构急需重视的问题,亦需老年人自身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一、跟团游出现意外,一般涉及四方责任主体

  在旅游中发生侵权纠纷时,一般涉及四方责任主体,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实际侵权人和旅游者本人。判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分析其是否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实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则会根据侵权事实及过错等因素,同时考虑旅游者自身存在的过失,最终从合理分配责任、承担风险等角度综合进行责任认定。

  二、老年人自身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基本要求,保障旅游安全也是旅游者自身的义务。老年人在旅游出行时,应当将身体情况全面告知旅行社,出游时听从领队安排,选择与自身体力精力相适应的游玩项目,不宜选择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避免意外损害发生。如有不适,应第一时间告诉领队,尽快就医。如遇到侵权损害,应注意收集证据,通过双方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