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女儿相亲,私签的婚介合同有效吗?

2025-10-16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对于子女的婚恋问题,做父母的常常操心不已。近日,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王阿姨本想帮女儿找个“好归宿”,却没想到好心竟办成了糟心事。

 

  替女征婚,退费不成致诉讼

 

  2024年10月,王阿姨出于对女儿婚恋的关心,前往某婚介公司咨询。她明确告知工作人员是替女儿咨询,女儿暂不知情。但在工作人员的热情介绍下,王阿姨以甲方征婚者代理人的身份,签订了《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缴纳服务费10800元。王阿姨怕女儿不同意,所以在服务合同的甲方征婚者一栏中什么也没有填写。

  王阿姨的女儿知道“被征婚”后坚决拒绝。两天后,王阿姨便向婚介公司要求全额退费。婚介公司表示,可以不告诉自己女儿相亲是通过婚介公司介绍,不同意退费。双方协商不成,王阿姨诉至法院。

 

  法院:婚介服务合同因主体缺失不成立

 

  法庭审理中,婚介公司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征婚者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介服务,婚介公司不予退款,即便要退款,王阿姨也应支付违约金。

  婚介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征婚者处空白,代表王阿姨可以指定任何人来享受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王阿姨不一定给自己女儿征婚,可以送给侄女、外甥等任何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介绍服务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需以征婚者本人真实意愿为核心。婚介公司称征婚者处空白代表王阿姨可以送给任何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不合常理。因征婚者处空白,法院认定服务合同欠缺必要的内容,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故合同未成立。婚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应当知道征婚者处需要填写具体的信息。王阿姨已经告知婚介公司女儿尚未同意,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故判决婚介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

 

  白云释法:

 

  老年人为子女婚恋、成长殚精竭虑的拳拳之心,值得每一个人理解与尊重。但关爱亦需恪守法律边界,权利行使更应依托法治保障。

  一、 人身专属服务,委托代理需“明权”

  婚姻介绍、教育辅导、医疗诊疗等服务,因与个人身份属性、意愿选择高度绑定,具有鲜明的人身专属性。老年人若要代子女签约,核心前提是取得子女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需明确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避免因授权模糊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在未获得子女明确同意前,切勿先行签字付款,防止后续陷入“付款易、退费难”的纠纷困境。

  二、审慎签订合同,消费维权要“留痕”

  部分商家利用老年人对合同条款的认知盲区,在合同中设置“一经付款概不退费”“因个人原因违约不予赔偿”“商家对服务效果不承担保证责任”等格式条款。若商家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下划线)提示说明,老年人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同时,老年人在支付费用后,务必妥善留存书面凭证、支付凭证,以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当权益受损时,可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