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逆行被绊倒去世,家属向涉事顺行者索赔60余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5-10-09    作者:综合央视新闻、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例:一位老人在火车站逆行,撞到顺行者的行李箱摔倒身亡,老人同行家属向顺行者索赔60余万元。法院究竟如何裁决?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8日,王阿姨打算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她的儿子小王送她到火车站进站候车。

  当天中午12时22分23秒,两人走到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乘客小张手拉行李箱经过安检后也打算前往此检票口进站。

  12时22分27秒,王阿姨突然转身,逆行而出,想追随小王离开检票口,行走5步后,即12时22分30秒,碰到了小张的行李箱,随即摔倒。

  王阿姨摔倒后休息2分钟,由小王和工作人员扶走离开摔倒现场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

  上车后,王阿姨感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到达目的地后已意识不清,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到火车站接诊送王阿姨至某医院救治。经两次转院治疗后,王阿姨于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认为小张对其母亲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至少承担60%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0余万元。

  小张则认为,王阿姨摔倒虽与行李箱有关,但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对其摔倒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阿姨碰撞小张的行李箱最终死亡,究竟是出于小张的过失,还是出于王阿姨自身的不察。

  1.小张是否因过错导致王阿姨摔倒?

  本案中,事发地点为火车站,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王阿姨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通常情况下乘客通过检票后即乘坐火车,而不会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阿姨及其子小王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时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王阿姨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小张的行李箱,说明小张与王阿姨有一定的距离,王阿姨逆行而出,理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的情况,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同时,小王作为陪同王阿姨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王阿姨亦负有相应的照看义务。

  2.小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离开其控制,一直在其身边合理范围内。王阿姨转身至碰到小张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4秒,小张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既无法预见王阿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三四秒内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避让行为,此时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阿姨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小张一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小张对王阿姨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不少人会认为,相对“弱势一方”(比如老人、孕妇、非机动车车主等群体)在各类纠纷中天然具有正义性,发生任何侵权纠纷时,他们都能占据法律的制高点。实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然会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进行判决,还事件以公正,还当事人以公平。

  以本案为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而非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旅客。同时,陪同老年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成年家属,应当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协助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保障人身安全。

  愿本案的判决为公众敲响一记警钟:关注、保障公共场所安全是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意识。(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