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保安下班摔倒身亡,保险能赔偿吗?

2025-09-11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62岁的保安刘叔叔,在下班离开服务区域时,突然倒地不起,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雇主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24小时意外险,但无法提供刘叔叔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超龄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超龄保安意外身亡,子女向保险公司索赔

 

  出生于1961年的刘叔叔受聘于某保安公司,根据公司指派,在某金融服务中心从事保安工作。

  2023年9月某日晚,刘叔叔在保安服务区域内准备下班时,突然摔倒在地两次,之后倒地不起。随即被同事送往医院医治,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心脏停搏。

  刘叔叔生前,某保安公司曾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24小时意外险,但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一直拒绝理赔。因此,刘叔叔的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0万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保安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刘叔叔并非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权益,而且刘叔叔与保安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在下班后,刘叔叔死亡是因呼吸心跳停止,系疾病导致,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法院: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加的24小时意外险是独立的险种,被保险人应为刘叔叔而非保险公司,刘叔叔的子女作为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理赔。

  另一方面,保险条款载明:“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根据条款可知,刘叔叔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此外,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刘叔叔的身份信息有准确的记载,可推断刘叔叔知晓且同意保安公司为其订立案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效。

  刘叔叔的摔倒是不可预测、无法控制的,且事实上造成其死亡,符合保险合同对意外事故的定义,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叔叔的子女等继承人支付保险金80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白云释法: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例如保安、保洁等领域,存在很多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人员。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范畴,也就是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在此提醒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签订书面协议,维护合法权益

  超龄劳动者在务工时应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要注意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用工协议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根据身体状况,协商工作内容

  超龄劳动者应关注自己身体状况,在择业时减少参与工作强度大、危险系数高的工作,如有不适应及时就医。务工时若受到人身伤害,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超龄劳动者还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购买商业保险,增加自己安全和利益保障。(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