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超龄”劳动者遭遇车祸 误工费该不该赔?
2025-08-21
作者: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陕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当“超龄”劳动者遭遇车祸,能否主张误工费?法院裁判的核心是什么?“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且看法官为大家细细讲来。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2日,64岁的王某在骑行自行车时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王某治疗终结后,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862.6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被告对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分歧较大。被告认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原告则认为他系事实劳动者,被告理应赔偿自己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认定应以“实际收入损失”为核心。误工费赔偿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受害人存在误工时间,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司法鉴定确认;二是受害人实际收入减少,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纳税证明等证据。对于超退休年龄人员,若其能证明事故前仍在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且因伤导致收入中断,则应支持误工费主张。
本案中,王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劳动能力及收入减少事实,结合原告误工时间、工资标准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付误工费12000元。
【法官说法】
在此类“超龄”劳动者侵权纠纷类案件中,“误工费”往往是原被告产生分歧较大的点。审理此类案件中,以下两个问题尤为重要。对此,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韩鹏鑫分析:
一、侵权方常以“超龄=无劳动能力”拒赔,这种说法不成立。
侵权方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的抗辩,其本质是将具有行政管理性的年龄划分标准错误套用于民事侵权责任认定,违背了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此误工费认定以实际收入损失为核心,年龄并非法定的排除因素。
二、超龄劳动者主张误工费需提供关键证据。
超龄劳动者主张误工费时,需围绕实际劳动行为与收入损失两大核心,应提供关键证据,具体包括:
1.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证明。需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书面文件,或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电子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收入证明。包括银行流水、现金收据、工资凭条、电子支付凭证等。
3.误工证明。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误工期鉴定意见,明确因受伤需要休息的具体时长。
4.其他补充证据,如营业执照、进货销售记录、纳税申报表、土地承包合同、农产品销售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