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逾65岁的老年人张某某,从2018年起便是某健身有限公司的长期会员,先后多次升级、续办会员卡,最长的一张有效期达到十年。然而,自2024年初起,某健身有限公司突然停止为张某某提供健身服务,理由是“年龄超限存在安全风险”,并试图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私下和解不成后,诉至法院。在越来越多活力老人走进健身房享受健康生活的当下,这起案件尤为令人关注。
案情要点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健身机构是否有权因会员年龄超限而终止服务?在长达六年的服务往来中,双方多次签约,而被告直到2022年才在新签合同中引入“16-65岁”年龄限制条款。2023年10月,健身房方面首次提出张某某年龄不符,要求退还卡费被拒后,转而于2024年起限制其入场。其间,张某某不仅主动配合签署安全担保书,还提交体检报告证明身体健康,仍遭持续阻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多份《会员入会协议》依法成立有效,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有义务在引入新限制时尽到明确、充分的告知义务。但事实上,在张某某年龄已超65岁的前提下,被告仍为其续办会员卡、收取费用,实际已构成对其会员资格的认可。加之被告未能举证张某某存在不适宜运动的健康风险,其以“防控风险”为由停止服务,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令健身房恢复张某某的健身卡使用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
法律分析
此案的判决书特别指出:“部分健身机构为防控经营风险而对会员资格进行限制的做法,本身属于市场自由调节范畴,法律一般不加干涉,但防控风险应把握好‘度’,不能以防控风险为由,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施加歧视性措施,而是要在防控经营风险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寻求适度平衡。在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没有不宜进行运动健身的基础疾病,且愿意配合健身机构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更大的宽容,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这段话体现了司法对“合同自由”与“反歧视原则”之间张力的深刻把握。法院承认,企业有权出于安全考量设定服务边界,但这种边界不能无限上纲上线,更不能以“潜在风险”为名,将一整类人群排除于正当服务之外。在没有证据表明张某某健康不适的情况下,仅以年龄作为判断依据,既违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新时代老龄社会中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老年人健身需求正在快速增长。健身机构作为公众服务场所,应探索更为精准与包容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定期健康调查、签署知情承诺、设立专门指导等方式,而非简单粗暴地“清退老年人”。司法在本案中发出的信号正是:风险可控、关怀可为,企业不能将责任外包给年龄标签。
律师建议
在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常实务工作中,存在许多类似本案的案例:老年人被拒绝购卡、被要求附加签署免责协议,甚至被“温和劝退”。企业的顾虑可以理解,但这种过度防范的结果,往往既伤害了消费者,也损害了企业形象和银发经济的发展前景。
在国家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的当下,合理应对风险不应也不能等同于拒绝老年人,而是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企业责任与市场机会的双赢。
在此建议,健身行业及各地政府应当正视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推动适老化改造、服务流程优化和多方责任机制共建,从而实现“老有所健”的社会目标,也推动健身产业和银发经济的融合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