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能自理,我过世后她该怎么办?

2025-07-03    作者: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陈小洁

  方先生夫妻一直很苦恼,事业单位退休、在上海拥有3套房产的他们原本应该安享晚年,可是唯一的女儿是智力残疾,心智年龄相当于12岁的中学生。女儿如今30多岁了,从未上过学,平日由方先生夫妻照料。可随着年龄的增长,方先生夫妻愈发觉得力不从心,也整日担忧如果他们都去世了,女儿该怎么办?他们的财产该怎么办?

 

  案例:

 

  方先生今年65岁,方太太57岁,二人仅生育一个女儿小方,今年33岁。小方年幼时便与同龄孩子不太一样,3岁时仍不会说话,后被查出患有智力残疾,至今未上过学。方先生夫妻退休前,小方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轮流照顾,两家老人都去世后,方太太成为全职太太,专门在家照顾小方。

  方先生是独生子女,方太太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弟弟,但是方太太与兄弟姐妹不常来往,与兄弟姐妹的子女更是关系生疏。同时,夫妻俩的社交圈也相当小,几乎没有朋友,或者说没有特别信任的人。

  雪上加霜的是,方先生60岁时得过脑梗,至今没有完全恢复好,腿脚不太方便,方太太则患有高血压。自方先生脑梗以后,他们便请了一个住家阿姨,平时负责照顾一家三口的日常起居,偶尔也陪着方先生和方太太去医院看病、配药。

  面对现实生活中的隐忧,方先生夫妇经居委会建议前往公证处,在咨询遗嘱事宜的同时,也请公证员帮他们出出主意。

 

  公证员支招:

 

  类似方先生一家这样成年子女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年迈父母的担忧大多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他们去世以后子女由谁照顾?

  2.子女自己管不了钱,父母的财产怎样才能充分用在子女的身上?

  面对愁容满面的方先生夫妇,公证员在详细了解实际情况后,为其制定了“一揽子”法律方案。

  一、首先,父母应到法院申请宣告子女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由法院指定父母共同作为子女的监护人。

  一般来说,法院应当指定父母同时担任子女的监护人,但也有因父母一方能力较弱等原因而指定另一方单独担任子女监护人的情况。在处理一般事务时,凭关系证明和残疾证等相关凭证即能证明父母可以代理子女办事,拿出判决书反而可能徒增烦恼。例如曾有一个真实案例,父亲在送子女住院时拿出了判决书,医生看到判决书中所写父母同为子女监护人时,即要求母亲一同到场,但是此时母亲骨折无法出门,医院仍坚持需要父母共同到场才能为子女办理住院,最后父亲叫了120将母亲带到医院去签字。

  无论何种情况,除非父母一方已经丧失监护能力或“自顾不暇”,公证处还是建议父母双方共同担任子女的监护人。

  二、父母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可办理委托监护公证,通过委托监护协议将子女的监护职责委托给自然人或监护机构行使。

  委托监护,就是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直到去世这段时间内,由事先委托的自然人或机构代为行使对子女的监护职责。

  父母不用担心自己不会写协议,协议文本均由公证机关把控,委托监护协议中会涉及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起始时间(例如是签订协议之日起即行使监护职责,还是等到父母出现协议约定的无法行使监护职责的情形时再行使监护职责)、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禁止性条款、重大财产处分的条件、监护职责的放弃等内容,基本上会考虑到子女生存期间的方方面面。同时,如果父母有一些比较细致的、个性化的要求,例如一天吃几顿饭几次点心、每天要擦洗身体、每两天换一次衣服等,还可以单独形成附件。

  三、父母应当订立遗嘱,为子女的将来作好打算。

  仅处分财产的遗嘱无法满足像方先生家这样的需求。父母可以在遗嘱中为子女指定监护人,参照前述委托监护协议的做法,解决父母去世后子女谁来照管的问题。同时父母亦可在遗嘱中设立信托,将父母的财产都作为信托财产托付给信托受托人,解决子女无法自己管钱,以及如何能将钱用在子女身上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信托是非常专业的金融制度,普通老人可能无从了解。就目前普陀公证处的实践来看,如果父母的财产比较单一(比如只有房产和存款),那么可以考虑将所有的财产都放在该遗嘱信托中,指定信任的人来管理、使用、处分。如果财产比较复杂或者需要具备理财功能的,那么可以将现金类财产放到该遗嘱信托中,用于支付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等事务所需;其他财产则可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再成立一个信托,当遗嘱信托的资金不够时作为补充。如果父母不信任信托公司,现金类资产也可提存在公证处,同样作为补充。

  四、父母也应为自己的养老作好安排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里,普遍都是子女为父母养老送终。但是当子女没有能力,父母互相扶持到一定岁数也需要有人帮助,与前文中父母为子女指定监护人而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类似,父母也可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即在父母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为自己预先指定一个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信任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监护组织,委托的事项可以涉及生活、医疗、诉讼、财产等方方面面。

  综上所述,涉及两代人生存以及财产处置是相当复杂和专业的问题,办理公证的周期也相当长。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公证员需要多次面审、询问父母的意愿、设计法律方案,例如在方先生夫妇的案例中可能出现的角色就有:委托协议中的子女照顾人(不是子女的监护人,但是承担子女的监护职责)、遗嘱中的子女监护人、信托财产受托人、意定监护中父母的监护人,依据不同的情况,这些角色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监护组织或者基金会,数量上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等等,而父母的想法也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因此,如果有与方先生一家情况类似的家庭,父母还是需要早作打算,通过公证处等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与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