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的林阿姨在医院的ICU外颤抖着双手,却因“不是法定家属”被院方拒绝手术签字;68岁的陈老伯被同居伴侣的子女赶出共同生活了十年的家,只能蜷缩在社区养老院的角落……
这些年来,老年群体“搭伙不领证”的情况十分普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以“搭伙过日子”代替婚姻登记。他们渴望陪伴,却又不得不在子女的反对、财产的纠葛与法律的夹缝中艰难权衡。一句“不领证是为了孩子”背后,是无数老年人对亲情的妥协,更是对晚年尊严的无声呼救。从法律的角度,“搭伙不领证”暗含着许多法律隐患,或将成为阻碍老年人晚年幸福的一大阻碍。
溯源:财产继承矛盾催生“搭伙”选择
1.子女反对:继承权之争下的无奈退让
许多老年人再婚时,因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涉及子女继承权益,常遭到子女反对。“您要是和他领证,这房子就得归外人一半!”这是65岁的张阿姨再婚时,儿子摔门而去前留下的狠话。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配偶与子女的继承为同一顺位,在没有遗嘱以及排除继承人的情况下,再婚的配偶与亲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再婚意味着亲生子女可能“少分一杯羹”。因此不少子女担心父母财产“外流”,甚至怀疑父母再婚伴侣的动机,最终迫使老人选择“只同居不领证”。此种妥协反映了老年人对亲情维系的重视,也暴露了代际财产矛盾的尖锐性。
2.传统观念与法律现实的冲突
部分老年人认为“不领证=不涉及财产分割”,误以为同居关系能天然规避财产纠纷。这是一种误解。
实际上,若长期共同生活且财产混同,即便无婚姻关系,仍可能因债务承担、共有财产认定等问题引发争议。再加之,若老年人长期生活在一起,一方起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即便不是继承人,也可依据法律规定,分得一部分遗产。这一保护善意人的措施,在这种情境之下也容易引发矛盾。
3.老年版“以婚骗财”使人心有余悸
电视剧中“保姆变后妈争产”的桥段不止是杜撰及编造,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无论是在笔者的日常业务咨询中,还是在影视作品、媒体报道中,老年版“骗婚”事件屡见不鲜。此类“故事”加剧了老年人对婚姻登记的戒备,宁可选择“不绑在一起”的搭伙模式。不领证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老年人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无奈之举。
聚焦:“搭伙不领证”的法律隐患
“搭伙不领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些许麻烦,但同时也在另外一些层面上催生了诸多法律问题。
1.无对外法律身份进行签字
两位老人选择不领证而搭伙过日子,求的无非就是子女不在身边时有另外一个人能够相互照顾、陪伴。现如今,这种情况越来越多,或是子女在外地生活工作,甚至是长期定居在国外。
但对老年人来说,最无法避免的就是去医院就医、去政府办事部门办理各类卡证等,若无结婚证,不说代为办事,在医院需要家属签字之时都显得那么无力。
2.有房一方老人去世后,另一方老人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
两位老人决定共同生活在一起,假如房产属于一方老人所有,在共同居住时,或许能够相安无事,但若有房产的一方老人先于伴侣去世,则另一位老人的居住权可能无法获得保障。若无遗嘱明确,在法律上,去世老人的子女有权通过继承老人房产请老人伴侣走人。
3.难以取得对方子女的身份认同进而导致赡养义务真空
如果两位老人均有各自的子女,则不太会出现一方过世后,另一方陷入无子女照顾赡养的窘境,但如果一方没有子女,却又没有结婚证作为法律保障的话,那么无子女的一方老人,其养老等事宜均只能靠自己,成为孤老,在法律意义上,也无法取得被赡养的资格。
防范:建议灵活使用法律工具
1.搭伙不领证的权利代表问题:可以巧妙使用《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等制度解决一部分权利代表行使的问题。
如:双方可签署《意定监护协议》(但须公证),约定在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对方作为监护人行使医疗决策权。
2.通过遗嘱定向分配财产
老年人可提前订立遗嘱,将部分财产(如存款、房产等)遗赠给同居伴侣来保障另一方的养老,同时也可保留子女的继承份额以减少矛盾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提示: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否则遗嘱无效,因此建议前往公证处订立遗嘱并进行遗嘱公证。订立遗嘱时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份额。
反思:代际理解与制度补位
1.子女应理性看待财产问题
我国的传统观念认为父母的财产以后都是留给子女的,如果出现父母以外的人“可能”分得部分遗产,很容易会遭到子女的敌视,矛盾也就此爆发。
然而,从法律及权利层面,子女应意识到,父母的财产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不宜过度干涉其财产处分权。
2.探索“同居关系登记制度”
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对长期同居关系赋予部分法定权益(如医疗代理权、相互扶养权责规则等),以减少法律真空。
老年群体“搭伙不领证”的本质,是财产焦虑与情感需求交织的无奈选择。与其回避矛盾,不如通过法律工具明确权责,在确保子女利益的同时,也保障自身晚年的尊严。当我们不再用“自私”指责子女,用“天真”嘲讽父母,而是用法律厘清边界,用制度传递温度,或许终有一天,“老有所伴”将不再是一场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