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无子女的孤寡老人在日常生活中为获得更多照顾,多会资金帮扶近亲属后辈,但基于亲人间的信任或碍于情面等因素,这样的资金交付往往没有书面协议,极易引发日后纠纷。
年过七旬的刘老伯就面临这一困境。六年前,他给侄女转账30余万元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如今准备订立遗嘱时,侄女却认为这笔钱是赠与,刘老伯的财产权益该如何守护?
为共同居住养老,孤寡老人出资为侄女购房
刘老伯未婚未育,共有兄弟姐妹6人,因与弟弟刘明关系较为亲近,在得知刘明及其女儿刘丽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后,刘老伯提出愿意出资帮助侄女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到装修好后可以与刘明、刘丽一起居住,方便后续养老。
后来刘老伯便出售了自有房产,并将售房款30余万元转入侄女账户。出于信任,刘老伯当时并未要求侄女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
2022年经济适用房交房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明、刘丽父女名下,因为此时刘明患有疾病,需定期治疗,不宜搬入刚装修好的房屋,所以刘老伯和弟弟及侄女均未搬入新房。2023年,刘老伯搬到弟弟和侄女的自有住房(非经济适用房)同住,不久后因为双方关系不睦,刘老伯便搬到了妹妹刘娟家附近的养老院居住。
借款还是赠与,叔侄对簿公堂
2024年,随着年龄增长,刘老伯对自己的养老问题更加担忧,也准备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身后事作出安排,便委托妹妹刘娟与侄女进行沟通。
刘老伯的遗嘱载明,待自己百年以后将把遗产分给妹妹刘娟30%、弟弟刘明40%……其中还提到了对侄女刘丽的30余万元的债权,同时刘老伯还委托律师起草了一份借款协议,并通过微信发给了侄女刘丽。
刘丽称,转账的30余万先写成“赠与”,但“赠与”只是名义上的说法,这30余万还是刘老伯的钱。双方还约好三天后一同到刘老伯居住的养老院签署借款协议和遗嘱。可谁料见面后,刘丽却不愿意签署借款协议,坚持声称这30余万元是刘老伯对自己的赠与。
叔侄两人对款项的性质发生争议,无奈之下刘老伯只得将侄女诉至法院。
法院:侄女应归还钱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转账款项的性质。刘老伯提交了转账凭证,有权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张侄女还款。侄女抗辩款项为赠与,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赠与的认定应有确实、充分的依据。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刘老伯向侄女发送的遗嘱或借款协议等材料,均提到借款一事,并无刘老伯赠与款项的意思表示;侄女提到“赠与”一词时,也认为只是名义上的说法,钱款仍归属于刘老伯所有。综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赠与事实的存在。
其次,结合双方身份关系,刘老伯和刘丽系叔侄关系,不同于父母子女,一般情况下大额赠与的可能性较小,不能仅凭钱款交付而认定赠与成立。此外,借款和赠与均属于资金帮助的形式,虽然刘老伯在转款时未备注款项性质,但不能据此认定涉案钱款系赠与。因此,在双方未明确赠与的情况下,刘老伯有权要求侄女刘丽归还钱款。
白云释法:
在我国传统家庭关系中,亲属间相互出资帮助是常见行为。虽收付资金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但这不当然意味着相关款项属于无偿赠与。以下两点需要出资方、接收方尤为注意:
一、认定赠与应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依据双方的身份关系、款项数额及用途,以及双方的沟通记录、书面约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二、借款时应对款项性质进行明确
亲属间确需借款的,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利息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在出借时厘清款项性质。如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也可在交付资金时予以明确,如转账时备注为借款,或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明确,注意借贷留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