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确保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然而,若被监护人被他人藏匿,致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应对?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继女阻碍胞姐履行对失智老人的监护职责而引发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继女和胞姐争夺老人监护权
年过六旬的顾老伯被诊断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024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再婚妻子李阿婆担任监护人。不久后,李阿婆去世,谁来担任顾老伯的监护人成了一个难题。
顾老伯有一名胞姐顾阿婆,他和李阿婆再婚后也有了一位继女赵女士,两人均有意向担任顾老伯的监护人,且互不相让,最终闹上法庭。
经过调查核实,法院认为赵女士与顾老伯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顾阿婆作为与顾老伯有血缘关系的胞姐,更适合担任顾老伯的监护人。谁知判决已定,矛盾却愈演愈烈。赵女士将顾老伯“藏”了起来,并拒绝透露顾老伯的居所。顾阿婆多次要求接回弟弟,均被一口回绝。
双方为此多次报警,还经历了派出所、司法所、律所的三所联动调解。调解中,赵女士提出自己多年来照顾被监护人,在精力和经济上付出较多,要求经济补偿。顾阿婆则表示弟弟每月有8500元养老金,名下还有90多万元存款,赵女士“照顾”继父根本没有用过自己的一分钱积蓄。
双方僵持不下,顾阿婆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作为顾老伯的监护人,顾阿婆肩负着维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益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由于赵女士的干预,顾阿婆一直无法接触到被监护人。这种情况不仅妨碍了顾阿婆履行监护职责,还可能导致被监护人处于缺乏保护的危险境地。
审理中,法官耐心地向赵女士释法明理,希望赵女士能够从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尽快让顾老伯回归受监护人照料的正常生活。但赵女士坚持认为自己在经济上“吃了亏”,始终不同意顾阿婆接回弟弟。
法院认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赵女士的行为已实际妨害顾阿婆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顾阿婆的监护权,如不及时禁止侵害行为,将不利于被监护人得到妥善监护。最终,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顾阿婆可以接回顾老伯,赵女士应予以配合。
案件判决后,顾阿婆已顺利接回顾老伯进行照顾,顾阿婆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法官及时定分止争,让失智老人获得妥善照料。
白云释法:
老年人属于社会特殊群体,需要特别关注,其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常因觊觎监护人持有的财产而争夺监护资格,继而引发藏匿、抢夺老人等诸多纠纷。此类案件中,以下两点尤其值得公众关注:
一、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要求社会各界应为监护人履职提供必要支持,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监护人,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藏匿居所信息、设置探视障碍、非法转移资产等方式破坏监护行为。
二、筑牢反人格权侵害的法律防线
监护权作为一种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规定,对于具有现实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法院可以制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实施阻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既保护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又防止被监护人因无法得到妥善监护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