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给保姆?请谨慎!

2025-02-27    作者:普陀公证处 陈小洁

  “老人才指定了监护人怎么又要撤销啊?”“老人的房子都已经被监护人拿走了怎么办?”“老人的儿子要是到居委会来吵要求我们承担责任怎么办?”……一连串的发问,来自本市某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两年前,居住在该居委会辖区内的周老太在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指定的监护人是在周老太家中服务多年的保姆。有人照顾、有公证书傍身,还有居委会关心,原本以为周老太能安享晚年,未料事情的发展却出乎许多人的意料。

 

  案例:

 

  周老太今年76岁,父母、配偶均已去世,有一个儿子因遗产纠纷诉讼多年不与周老太联系,平日里周老太与保姆共同居住在其单独持有的房产中。

  2023年,周老太自愿前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向相关居委会发函告知周老太办理公证的情况及未来监护人信息,并告知居委会依法对监护人履职具有监督职责。

  2024年初,居委会听说周老太以买卖的形式将其单独持有的房产过户给了照顾她的保姆。然而,8月,周老太又来到公证处找到当时的公证员表示不想要这个保姆做监护人了。经过一番详细的了解,公证员为周老太办理了声明书公证,将公证书寄送给保姆,告知周老太已经撤回监护委托,同时再次向居委会发送告知函,告知周老太已撤回监护委托。

  收到新的告知函后,居委干部忧心不已,于是,便有了文首对公证员的这“灵魂三问”。他们认为,保姆已经“拿走”了周老太的房子,理应为周老太养老送终,“不能撤回”,认为公证处“办了错证”“还会连累到居委会”。

 

  分析:

 

  在周老太的案例中,隐藏着许多容易引发公众误解的问题。比如,意定监护公证办理了就是终身的吗?老人指定某人为监护人,一定要给他财产吗?居委会不想“卷入”家庭纠纷,可以不回复公证处的告知函吗?……事实上,这些问题或者说是担忧,都有法律予以指引与保障。

  一、意定监护公证可单方面撤回,但同样需要办理公证。

  本案中,“意定监护公证”确定了周老太在意识清醒的时候预先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在周老太失能失智时为她安排好生活、医疗等方面的事务。意定监护公证可撤回。只要当事人意识清醒、行为能力正常,无论是周老太或者保姆都有单方面撤回的权利,但是撤回的意思表示同样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并且告知对方,不能只是口头撤回。

  二、意定监护本身不包含财产处分。

  对于周老太是否将房子过户给保姆一事,鉴于周老太意识清醒,她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诸如保姆是否支付了房款、周老太是否被保姆诈骗等问题,属于民事纠纷甚至是刑事犯罪范畴,与是否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无关。如果房子果真过户给了保姆,而周老太又想拿回房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等途径。

  在一线办案实践中,对于类似周老太这样情况的老人,公证员会反复提醒“不要将财产转移到保姆名下”“可以选择适当支付其生活费”。老人们必须了解,选择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人担任意定监护人存在风险,需要长时间考察后再做决定。

  三、居委会具有法定的监护监督职责。

  日常生活中,居委会往往非常担心回复了公证处的告知函后,便会被卷入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中。本案中,由于周老太的儿子因为父亲的遗产已与周老太有矛盾,也已在居委会闹过一次,因此居委干部的焦虑与担心可以理解,居委会作为基层组织确实承担了很大的压力。但法律同样明确了居委会在此类事件中的权利与义务,居委会只有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在面对问题时作出正确的决策。

  去年12月,普陀区发布了《普陀区居(村)委参与意定监护事务软法指引》,专门对居(村)委参与意定监护公证等事务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与权威的解答,在普法之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居(村)委会收到公证处的告知函而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