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如何监护?法院发出财产管理清单及告知书

2025-01-16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老年人监护问题日益凸显,孤寡老人无人监护问题受到社会关注。若由居委会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担任孤寡老人的监护人,该如何更好地履职?近日,白云法官来到静安区北站街道法治服务中心巡回审判,审理了一起居委会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并当庭发出财产管理清单及告知书。

 

  孤寡老人无人照料,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六十多岁的周老伯(化名)父母早已去世,离异,唯一的儿子在几年前便音信全无,被法院宣告失踪。现周老伯居住于上海市某社区卫生中心,常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静安区北站街道顺庆里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周老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庭审中,白云法官审查了周老伯的病史资料、鉴定意见,调查询问了周老伯的生活起居及近亲属情况等,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最终宣告周老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判决居委会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源头化解纠纷,完善公职监护指导机制

 

  为从源头解决矛盾纠纷,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发挥巡回审判赋能基层治理的积极作用,本次庭审,白云将法庭“搬”到了群众家门口,邀请街道及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等旁听。生动的“家门口”法庭,让在场的所有人都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既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又体会到了司法的温暖。

  同时,为了让居委会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白云向当事人宣读和发放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职监护人身与财产管理清单》及《公职监护责任告知书》。

  《公职监护人身与财产管理清单》以表格形式全面展示了财产管理以及人身照管具体事项,不仅强调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而且提醒公职监护人需尊重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习惯,保障其人格权益。而《公职监护责任告知书》则向公职监护人阐明必须执行的事务和绝对禁止的行为,既为监护人提供了行动指南,也为监督者提供了监督参考。

 

  白云释法:

  《民法典》为公职监护制度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对于解决独居老人后期监护等棘手问题具有实践性意义,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

  一、公职监护是一种兜底性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种公职监护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兜底性监护,在家庭监护缺位时,以国家和社会力量作为有力的补充,对于解决独居老人、孤寡老人后期监护等问题具有实践性意义。

  二、协同完善公职监护机制

  目前我国公职监护制度在程序、内容、监管等方面尚不完善,部分失能失智老人在面临监护问题时已很难自主行动或准确表达意愿,即便是经过法律流程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对于老人的财产状况等仍不能完全掌握。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公职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制定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在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应保存相关支出凭证、流水记录等。此外,各方应加强协作,继续完善公职监护工作机制,共同构建民政牵头、街道协调、法院指定、多方监督的公职监护制度,让公职监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