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个饭被人拍进“探店视频”,能维权吗?

2025-01-02    作者:来源:央视新闻、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用短视频记录生活成为许多人的日常,然而一些公共场合的直播、拍摄行为也影响到了他人。别人拍视频时,自己“被入镜”,能维权吗?公共场合的拍摄行为该如何规范?就餐遇探店拍摄明确拒绝却仍“被入镜”构成侵权吗? 在各类短视频流量火爆的今天,牵涉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公众关注与了解。

 

  案情:明确拒绝仍“被出镜”引发官司

 

  武汉市民小丽在一家餐厅就餐时,遇到一位博主拍视频。了解过后得知,这家餐厅与一家短视频平台合作,由平台协调博主到店拍摄,制作短视频,并在网络平台上播放。小丽回忆,视频博主曾问她是否愿意入镜并接受采访,小丽当场就拒绝了。“我当时就说不愿意,并且拿手挡住了脸。”

  事情过去近一年后,突然有一天朋友告诉小丽,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了她。小丽发现这段画面正是在那家餐厅拍摄的,当时视频已经有100多万的播放量。

  小丽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将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诉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文兵介绍,原告当时明确表达了不愿意被拍摄、被播放的意思,但平台方没有考虑到原告的想法,擅自在平台上播放带有其画面的视频,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经过法院的释法和调解,短视频平台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不涉及餐饮门店。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短视频平台方将视频下架、向小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法官:个人肖像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生活中,有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普通人没有。但法官介绍,实际上,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与身份地位无关。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专家:征得路人同意或采取技术措施处理短视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研究员黄尹旭强调,普通人与名人一样,同样有肖像权,“《民法典》对明星和普通人的肖像权是平等保护的。对于已经公开传播的短视频,如果没有征得相关肖像权主体的同意,肯定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黄尹旭建议,视频拍摄者应具有自律心和边界感。监管部门可以增加普法宣传,并发出保护肖像权的倡议,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拍摄行为。

  “拍摄者可以征求路人的意见。如果没有征得同意,最好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比如用马赛克遮挡或是把面部、声音特征进行处理。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增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自己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发布一些肖像权保护的倡议,倡导自媒体从业人员维护用户、路人的人格权益、肖像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