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中年丧夫,老年丧子,这是我自己的房子,我只想回去安度晚年。”坐在原告席上,年过古稀的王阿婆焦急地向法官诉说着,而坐在对面被告席上的是王阿婆的儿媳罗女士。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王阿婆要求儿媳罗女士搬出自己的住房。婆媳俩究竟为何对簿公堂?
家中动迁、儿子生病,
婆媳渐生嫌隙
王阿婆与亡夫育有两个儿子,2009年家中宅基地动迁,王阿婆与两个儿子共分得四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均未建成。2013年罗女士与王阿婆的大儿子结婚,王阿婆便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交给了儿子儿媳婚后居住,自己搬到了郊区。
后来,王阿婆与大儿子、罗女士协商一致,由大儿子一家分得位于普陀区的动迁安置房,后因大儿子生病,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办理,现该套动迁安置房屋仍在开发商名下。
王阿婆认为,儿子生病期间,罗女士未能尽心照顾,反而急着将两人婚后购买的另一套房屋卖出变现。儿子去世后,儿媳与自己就遗产分割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从此心生嫌隙,不再联络。现王阿婆认为自己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想住回自己在市区的房子,方便生活和就医。
丈夫早亡、女儿尚幼,
无房可供另居
被告席上,罗女士也是一肚子委屈。
罗女士与王阿婆的大儿子婚后育有一女小李,目前正在系争房屋对口的学校读小学。丈夫生病期间,罗女士陪伴左右,悉心照料,当初卖房也是为了筹款治疗。如今丈夫去世,她独自抚养幼女,生活艰辛,在本市也无他处住房,如果王阿婆坚持收回系争房屋,自己和女儿将居无定所,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将受到极大影响。
“我希望能跟婆婆协商居住问题和丈夫遗产继承问题,但是一直找不到机会。”罗女士表示。
老年居住、少年就学,
合法权益均受保护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王阿婆作为房屋产权人,对系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罗女士因与王阿婆的儿子结婚入住该房屋,居住在房屋内已经过王阿婆的同意。王阿婆的儿子去世后,罗女士无其他住房,若仅依据保护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要求罗女士与小李搬出系争房屋,无法根本解决双方的居住问题,反而易激化家庭矛盾。
经承办法官多次与王阿婆沟通,终于解开了王阿婆的心结。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阿婆同意将动迁安置房过户至罗女士名下,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罗女士也同意待一年后小李升入初中,将系争房屋返还王阿婆。
白云释法: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人对自己名下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本案面临着所有权和实际居住问题的冲突。
一、依法保护所有权,解决居住问题
居民对住宅享有的所有权是一种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设立了居住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效果,使得老人、离婚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能够“居者有其屋”。
法官在此提醒,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房屋设立居住权后,要及时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加强理解沟通,和谐处理家事纠纷
本案的调解,依法解决了罗女士及其未成年女儿的居住问题,保护了房屋产权人的所有权,修复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传递了司法关怀和温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关乎社会的稳定。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相互理解,理性沟通,用包容理解的心态积极妥善处理,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共同努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