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的意定监护协议能解除吗?

2024-10-25    作者:来源:@上海高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养老是每个家庭都绕不开的话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提前为自己制订养老规划。然而,当事先选定的监护人无法照顾自己或者不愿照顾自己时,已经签订的监护协议该怎么办?老人们的晚年又该由谁来做主呢?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的案件。

 

  【案情回顾】

 

  年近九旬的李老太养育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不过,伴随着老伴、小儿子、女儿的相继离世,李老太无奈住进了敬老院。可是,敬老院的生活着实让李老太不习惯,她与大儿子王某、小儿媳妇吴某商量,希望他们将自己接出敬老院。

  2022年9月,李老太与大儿子王某签署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大儿子担任李老太的监护人,负责李老太的一切事务。小儿媳妇吴某也在协议上签字认可。

  协议签订后,王某将李老太接回了家。原本以为可以在大儿子家安享晚年,可令李老太没想到的是,大儿子将自己接回家之前没有和儿媳妇商量,李老太住进大儿子家后,与儿子、儿媳妇的大小矛盾不断,住着也不开心。2024年1月,李老太搬到了外孙女蔡某家居住至今。

  李老太觉得自己和外孙女一家关系融洽,外孙女也愿意照顾自己,就想将自己的监护人由大儿子变更为外孙女。于是,李老太将大儿子王某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2022年9月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了李老太的小儿媳妇吴某作为本案第三人。

  王某辩称,当初是因母亲要求才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协议签订后,自己将母亲接回家中照顾,平时吃穿用度从来没有亏待过母亲。母亲搬到蔡某家后,自己也多次尝试劝母亲回家,但她都拒绝了。所以,母亲不愿意继续跟自己生活,自己也很无奈,至于是否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吴某述称,案涉的《意定监护协议》是李老太与王某在敬老院签订的。协议签完后,王某就把李老太接回家了,后来的事情自己并不清楚。关于解除《意定监护协议》,李老太虽然年纪大了,但思路很清楚,尊重她的意见。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致确认李老太目前精神状态较好,能够正常交流。同时,法官当面询问了李老太的意见,李老太表示本次诉讼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希望以后由外孙女蔡某来照顾自己。

 

  【法院判决】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订立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本案中,李老太与大儿子王某于2022年9月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协议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现李老太要求解除《意定监护协议》,且在法庭组织的谈话中思维清楚、表达流畅,结合李老太目前居住和被照顾的情况、当事人意见等事实,法院对李老太要求解除其与王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酌情确定该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何玲春表示,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能够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意思自治,保障日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更有尊严、更符合自身心意地生活,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其中有几个要点值得大家关注:

  一、《意定监护协议》可以解除但有限制

  意定监护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是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的有益补充,它超越了传统观念的血缘和婚姻关系,尊重和实现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意定监护协议》本质上是一个民事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根本遵从,但同时监护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监护权的本质属性是责任。因此,法律对《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该任意解除权有行使期限的限制,即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协议的任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意定监护协议》;但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不再具有任意解除权,不能随意解除协议,仅在具有正当理由时才能主张行使解除权。

  二、解除《意定监护协议》并不免除赡养义务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人的养老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然而目前居家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模式。因此,即使选择意定监护,老年人也多是与子女签订协议,以确定具体由哪个子女照顾自己。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监护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因此,本案中李老太与大儿子王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虽然解除了,但王某对李老太的赡养义务并未改变,他仍应当积极履行关心、关爱、照顾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

  三、赡养应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赡养父母,不仅需要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重视精神赡养,与物质上的赡养同等重要,有时甚至比之更加重要。因此,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不仅要保障他们的吃穿用度,更要尊重他们对自己晚年生活方式和生活圈子的选择,关心老人的心理变化和需求,多回家看看,多与父母聊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