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救助的流浪狗不慎跑丢,郭某购买了某寻宠工作室的单人寻宠服务。在寻到狗之后,双方因赏金问题产生争议而涉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寻宠工作室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酌定郭某支付部分赏金。
案情回顾:寻宠赏金起争议
2023年6月6日,郭某救助的流浪狗从宠物医院跑丢。情急之下,郭某联系了多名流浪狗救助志愿者帮忙一同寻找。后经人推荐,郭某通过微信找到某寻宠工作室负责人孙某,向其咨询寻宠服务。
在明确狗的照片、状况、移动路线等信息后,孙某向郭某发送了寻宠服务的价目表:单人无人机热成像8小时950元,双人无人机热成像8小时1800元,以上为人工设备费用;成功找到另付赏金,普通品种犬3000元。
由于预算有限,加之此前已委托他人同步寻狗,郭某便选择了价格为950元的单人无人机寻狗方案,并支付定金475元。待工作室员工到达现场后,郭某支付了另一半费用。
最终,在该寻宠工作室员工及其他志愿者的通力合作下,狗被成功寻回。孙某遂要求郭某支付3000元赏金。
但郭某声称并没有看到价目表上关于赏金的文字,孙某也未提示。而且,狗并非被该寻宠工作室员工抓住,而是被其他志愿者麻醉后,再由该工作室员工抱回,该寻宠工作室并未完成全部的寻狗服务,故不同意全额支付赏金。
孙某则认为,郭某下单的服务是找狗,并不包含抓狗,工作人员现已找到狗,郭某理应全额支付赏金。
双方协商未果,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支付3000元赏金。
一审:郭某应支付部分赏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寻宠服务工作室与郭某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对“寻狗”是否包含抓捕狗并将狗送回存在分歧。综合郭某下单目的、寻宠工作室工作人员找狗过程中携带了抓捕工具并进行了抓捕行为以及日常生活经验,郭某所述寻狗包含找到并抓捕、送回,更符合合同目的。原告所述寻狗不包含抓捕,仅仅是定位等显然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赏金,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孙某明确将工作室价目表发送给郭某,收费明细以及赏金部分均有不同标注,郭某以不知情、没看到等为由拒绝支付赏金依据不足。最终狗被寻回,且由寻宠工作室工作人员抱回、送回郭某处,郭某应按约支付赏金。至于赏金金额,综合整个寻狗过程、多方参与之事实、双方的陈述等,一审法院酌定郭某支付1000元赏金。
二审:寻宠工作室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
一审判决后,寻宠服务工作室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寻宠服务工作室是否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此,应当根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合同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孙某与郭某之间的聊天内容、寻宠工作室工作人员携带抓捕工具并将狗抱至郭某处的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服务合同的目的为寻找并抓捕、送回狗具有共识,而实现该合同目的的过程中存在案外人的参与和助力。一审法院经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并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认定寻宠服务工作室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据此酌定郭某支付1000元赏金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重要条款需详细约定
近年来,随着宠物经济持续增长,宠物服务呈现多样化态势,“职业寻宠人”这一新职业应运而生。
“职业寻宠人”也被称为“宠物侦探”,提供的主要服务是寻回丢失的宠物。由于通过配备专业团队和夜视仪、无人机、生命探测仪等设备,其找到宠物的概率明显大于一般人,受到宠物饲主的青睐。但该行业属于新兴产业,因双方前期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宠物饲养人要注意避免轻信营销广告,勿轻易支付定金,事先核实对方相关资质,在签约时就合同目的、寻捕方式、收费组成等进行详细约定,明晰双方责任并保留好沟通证据,以备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