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提取被监护人全部银行存款,支出但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其监护权能否被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涉老民事案件。
老人患有精神疾病,监护人却转移存款
李阿婆年近七旬,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先后长期在上海市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某护理院治疗和康复。由于李阿婆的父母均已去世,2015年,经李阿婆兄弟姐妹协商一致,居委会指定李阿婆的二哥李军(化名)担任她的监护人。
2017年5月,李军接收和管理被监护人李阿婆的银行账户后,将李阿婆的全部银行存款78万余元转入自己妻子的账户。李军还陆续从李阿婆的养老金、补贴等账户取款合计 43 万余元,并声称这些钱是用于李阿婆治疗疾病和日常生活,但却只能提供16万余元的票据及凭证。此外,李军将儿子的户籍迁入李阿婆户籍所在并长期居住的公房内。
兄弟争夺妹妹监护权,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李阿婆的大哥李明(化名)在得知弟弟李军的行为后非常震惊和愤怒,将李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妹妹的监护权变更给自己。而李军却辩称,这些钱均专款专用于李阿婆的医疗费、康复住院及日常开销等,但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很多票据没有保存,很多花销也没有票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军将李阿婆的全部存款转移,经法院多次释明后才将款项转回李阿婆账户;李阿婆长期住院治疗,李军提供了16万余元医疗及康复票据,其他27万余元花销无其他账目及票据予以佐证,故李军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李阿婆的合法权益。此外,李军称自己腿脚不好,监护的事情主要委托其妻子处理,故李军不适宜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军的监护人资格。
鉴于李明有强烈意愿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考虑到李明的监护意愿、身体和精力状况,并结合李阿婆目前身体健康及居住在护理院的实际状况,人民法院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确定由李明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
白云释法: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处理失能老人、特殊疾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时,人民法院遵循“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旨在为被监护人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生活环境。在监护权类案件中,以下两点值得读者关注:
一、监护及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将按照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的顺序担任监护人。
而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例如: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还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对于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顺序,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出现了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具有撤销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不应混淆监护权与继承权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而监护人因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所造成被监护人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将监护权与继承权混淆,认为取得了监护权就可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实际上监护人的身份并不直接赋予其继承被监护人遗产的权利,监护人能否继承遗产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