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都知道,开车时司机不能接电话、玩手机,但也许你忽略了一点:开车时吸烟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会被罚款处罚。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驾驶员车内吸烟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法院支持了上海市某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放】
2023年9月20日,王先生开车途中吸烟被交警拦下,交警告诉王先生,驾车时吸烟属于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且对王先生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王先生很惊讶,但还是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名。回家后,王先生上网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开车吸烟是违法行为,于是王先生先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金山区人民政府经全案审查后维持了前述被诉处罚决定。王先生仍不服,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可能会影响驾驶员视线,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驾驶员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影响驾驶员对车辆的有效操控及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及时处置,客观上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交警支队认定王先生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二百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王先生对其驾驶机动车期间吸烟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该行为不构成妨碍安全驾驶。对此,法院认为,“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易造成失控,是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本质特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行车,应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进行判断。吸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驾驶员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也会影响其视线,同时烟头或烟灰掉落则容易使驾驶人因条件反射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该行为导致的后果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同或更加严重,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故交警支队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对王先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于法不悖,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上诉请求。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法官的裁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第一,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行车,应从立法本意出发进行判断。行车环境复杂多变,要求法律规范将所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完全列举,既不现实也无必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列举的“接打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系不完全列举。除明文列举的情形外,也需禁止在驾车时实施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法条中用“等”字涵盖了其他未穷尽的情形。“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易造成失控,是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开车吸烟行为虽然未被列明在法条上,但具有相同或相当妨碍安全驾驶程度的行为应当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行车规范,不得从事任何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提高驾驶安全,禁止驾驶员在驾驶期间行使妨碍安全行车行为。为了保障自身与同乘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的生命安全,驾驶员在行车途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范,谨慎驾控车辆,不应从事任何会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的行为。
第三,安全文明行车,共同维护良好交通环境,切实保障民众出行安全。规范驾驶行为,提高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要求,不仅保障了车上人员安全,同时也能避免产生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开车莫喝酒、莫吸烟、莫分心;路途文明行、安全行,平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