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船只意外倾覆,索赔时却傻了眼

谁才是“责任”旅行社?

2024-06-13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68岁的侯老先生与朋友组团前往泰国旅游,不料在乘船途中遭遇险情,游船进水倾覆。侯老先生所幸得救,却留下了重度耳聋的后遗症。

  回国后,侯老先生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未料看似简单的案情,开庭审理时几方却踢起了皮球,让人如坠云里雾里……

 

  捡漏“低价团”,却遭遇翻船事故

 

  侯老先生退休后经常与朋友结伴外出旅游,一来二去便与甲旅行社的负责人葛经理相熟,能第一时间获悉性价比高的出游资讯。有一天,葛经理称近期有个去泰国旅游的低价团还有空位,问他有没有兴趣参加,侯老先生当即同意,并将他和朋友3人的团费交给葛经理。由于彼此熟悉,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葛经理也没有开具收据。

  次月,侯老先生与朋友满怀憧憬地踏上了泰国之旅。万万没想到的是,行程第5日在赴海岛观光途中,旅游团乘坐的快艇在海上倾覆,16名游客与导游皆落水后被人救起,证件及行李全部遗失,后续行程被迫中断。

  惊魂未定的侯老先生回国后感到听力严重下降,赶紧至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耳极重度聋、左耳听力减退,经过半年治疗仍未好转。虽然保险公司向侯老先生进行了理赔,但他认为,该保险金远远不能弥补其身心所受的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旅行社赔偿人身损害相关费用29万元,其他财产损失3.3万元,并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层层“转卖”,组团旅行社“身份”成谜

 

  法庭上,几方各执一词。侯老先生称团费以现金形式支付,自己没有签过书面合同,出团通知上也没有具体的旅行社名称或标识。

  甲旅行社认为自己虽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出险证明》,但与侯老先生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只是在乙旅行社泰国组团临时缺人的情况下,将侯老先生一行3人推荐给乙旅行社,责任应由乙旅行社承担。

  乙旅行社的销售业务员则称,其从第三方处接到泰国游的业务邀约,并将钱款和游客资料转给了认识的丙旅行社业务员。

  而丙旅行社只承认自己为侯老先生一行泰国旅游团提供机位服务,收取机位费用,但没有提供过其他旅游服务。

  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侯老先生虽不能提供书面合同或出团通知,但甲旅行社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出险证明》能够证明该泰国游活动由甲旅行社组织,甲旅行社与侯老先生成立旅游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侯老先生各项损失20万元(已扣除保险理赔金),退还团费300元,对侯老先生主张其他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白云释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成为大家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旅游消费者应当如何规避旅游风险?在意外发生后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

  一、选择正规旅行社,及时主张诉求

  旅游者应选择具备旅游经营资质的正规旅行社,与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交付团费后要求对方开具正规旅游发票,并保留支付凭证。

  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会与许多主体产生联系,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旅游者应直接向组团社主张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如果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二、出游前购买足额旅游保险,做好安全防护

  旅游保险是针对旅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所做的保障,旅游者可以选择通过旅行社购买旅游产品,也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购买。其中,应注意保险金额需买足,并妥善存放保单等资料,出门前提前告知家人相关情况。旅游途中应结合年龄、体能、经验等实际状况,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项目,做到高高兴兴出游,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