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低频噪声是否构成污染?

法院:明确适用标准 承担超标排放赔偿责任

2024-04-18    作者:刘雨薇

  电梯运行伴随低频噪声,多次整改仍未明显改善。居住环境受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如何界定?居民权益如何保障?

 

  【案情回放】

 

  2018年5月和8月,顾先生所住楼栋内安装了两部新电梯,打破了他宁静的生活。客厅时常传来一阵阵“嗡嗡嗡”的噪声,夜晚在卧室休息时更加明显。于是他向所在物业投诉,物业随即联系电梯安装方和生产方处理。

  2018年11月,上海某监测站按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进行测量,顾先生室内噪音排放值超过夜间标准。

  2019年10月,安装方对电梯进行安装优化施工,电梯噪声排放情况得到改善。

  2021年12月及2022年9月,安装方及生产方对电梯再次进行了维护保养,案涉电梯噪声排放情况再次得到改善。

  然而,顾先生仍感觉居住环境受到噪声污染,自己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于是诉至法院。

  生产方及安装方认为,顾先生所在小区是2类声环境区,整改后涉案电梯声音排放已符合标准,且生产质检、安装、维保均检验合格,生产方及安装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顾先生住宅所在的小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但这是对大面积区域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粗略划定,不代表对民事案件中,具体居民住宅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直接判定。顾先生的住宅依然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应认定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顾先生所在楼栋的电梯噪声排放值不在限值范围内,属于超标排放,安装方及生产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考量以下三个维度——

  一、以人为本,明确适用标准

  本案是一起居民住宅电梯低频噪声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件,各方争议主要在于判断案涉电梯噪声排放是否超标应适用何种标准。虽然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顾先生所在的小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但不能直接以该住宅小区所在大面积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来判断顾先生住宅,特别是住宅室内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

  顾先生的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区域,需要保持安静。案涉电梯位于居民住宅楼内,受噪声影响的房间既包括顾先生的客厅,也包括其卧室,考虑到住宅楼的居住属性和居民对住宅区域宁静生活的合理需求,应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认定顾先生的住宅为需要保持安静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损害担责,督促落实责任

  住宅电梯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常用工具,在便利出行的同时,安全和噪声等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和警醒,相关责任主体应对特定设施定期检测、维护,并积极回应用户提出的相应问题。

  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反馈问题,沟通联络,督促解决。作为电梯的生产方和安装方,应当履行自身的维保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和日常维护,如有噪声污染问题,应进行针对性完善,进而实现对低频噪声的有效防控,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企业责任。如存在整改不力导致噪声超标问题未及时解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问题导向,强化法治引领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宁静的生活居住环境息息相关。民生无小事,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导向为指引,关注居民住宅电梯等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缺失相应噪声控制标准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治理和完善,进而实现对居民住宅设施设备低频噪声的有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