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嫌隙,儿媳竟封了婆婆的寿穴

法院:承担侵权责任 恢复原状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4-01-04    作者:顾丹丹 王英鸽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一起破坏墓地、墓碑侵权案件。法院判决儿媳恢复原状,并支付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情回放】

 

王老太的丈夫、大儿子早年去世。为了能让王老太百年后与他们合葬,小儿子一家购置了一块三穴墓地,其中一空穴留给王老太日后落葬,并在墓碑上龛好寿名。

然而,让王老太没有想到的是,扫墓时她发现,空置的寿穴竟被水泥封掉,墓碑上的寿名也被抹去。经与墓地管理处核实,发现居然是小儿媳胡某做了这不孝之事。

原来,两人早年曾因动迁利益分割问题心生嫌隙,心有埋怨的小儿媳竟选择以这样的方式“出气”。得知此事后,王老太心思郁积、茶饭不思,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购墓、立碑等行为系民间习俗,符合公序良俗,应予法律保护。因该墓为三穴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王老太及丈夫、大儿子的合葬墓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具有排他性。尽管王老太尚健在,但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变动这种特定性。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王老太享有的墓地使用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将系争墓地恢复原状。

同时,墓地的使用权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胡某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王老太的精神利益,故法院酌定其赔偿王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释法】

 

该案涉及墓穴、安葬等事宜,对国人,尤其是老年人而言具有相当的精神意义,因此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了案件背后的“情感因素”,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购墓、立碑行为的认定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赡养义务的延伸。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为父母购置墓地(包括为健在的父母一方留作合葬的寿穴),其目的是通过公墓内的墓地等妥当场所,长久稳妥地安置父母的骨灰,以利今后祭祀、悼念。因此,购墓、立碑等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的范畴。

二、认定墓地使用权时应考虑的因素

因该墓为三穴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争墓地系王老太及老公、大儿子的合葬墓地,足以证明系争墓地的使用人是王老太及老公、大儿子。上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即具有排他性,小儿媳无权擅自处置。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考量

墓地、墓碑系一种特定物,其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在相关使用权利益中,既有用于安置死者骨灰等具体的使用价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利益,也有生者祭祀、悼念已故亲人等精神慰藉方面的用途,含有强烈的善良情感因素。同时,诸如本案中的合葬墓地,更蕴含了在世之人希望百年后能与配偶、子女合葬在一起的美好愿望。显然,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已侵害了王老太对配偶、子女的情感利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