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异议的加梯方案还能顺利实施吗?

2023-12-28    作者:本报记者 彭 玥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解决“悬空老人”出行难、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幸福指数的民生工程。不过,在加梯过程中,业主之间常常因诉求不同而产生矛盾。在长宁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涉《民法典》十大民事典型案例中,“相邻业主对加装电梯负有适当容忍义务”这一案例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案情回放:业主大会通过的加梯方案遭底层业主反对

 

某小区为多层住宅小区,业主多为老人。为解决老人下楼难的问题,该小区业委会召开了业主大会,经征询业主意见后,通过了包括小区3号楼在内的部分门洞加装电梯及加梯具体设计方案。而关于小区3号楼电梯开门方向为东侧还是西侧,经业主商议决定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后经抽签,确定电梯开门方向为西侧。

方案通过后,3号楼102室业主提出了异议,该业主认为,电梯开门方向为西侧后,候梯厅会对其室内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致使其无法享受到购房时具备的采光和通风条件,损害其合法权益。后因协商未果,102室业主将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变更3号楼的加梯位置,将原开在电梯井西侧的候梯厅变更为东侧。

承办法官上门勘察后了解了102室房屋的内部结构。关于影响采光的问题,业主承认即便未加梯时,阳光也不能照至室内;关于影响通风的问题,候梯厅北面有一外开式窗户,但因安全问题被封死无法开启。勘察结束后,候梯厅北面窗户被改为移窗,并可自由开启。法院经审理认为,102室业主的主张依据不足,遂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相邻业主对加装电梯负有适当容忍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受房屋原有客观条件制约,加装电梯确有可能对部分业主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该部分业主应予以适当容忍。就本案而言,相关加梯方案已经由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故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现场勘察及分析,法院认定3号楼加梯时已充分考虑了102室通风、采光的需求,现有电梯对102室所造成的些微影响,系在102室所应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还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故法院对102室业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加梯工程在完善老旧小区住宅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方面存在积极意义,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低楼层居民易认为原有多层住宅中的居住优势因加装电梯的实行而丧失,并延伸出对房屋增值前景、居住安全、后续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担忧。本案通过裁判,确立了经过法定程序形成的业主自治决议的法定约束力,在少数业主的权益保护和业主自治决议效力的价值平衡中确立了实质性影响的判断原则,对引导加梯工程的规范化、业主维权手段的合法化、小区自治制度有序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