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墙之隔的琴声,听多了也烦!

2023-12-04    作者: 邵 霞 胡曙光

隔壁的音乐老师小亮,每天长时间弹奏钢琴、播放音乐,邻居们不堪其扰,投诉、争吵、报警……拉锯三年,邻居老马将小亮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如何证明小亮弹钢琴扰民?老马提出限制弹钢琴的时段及时长,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回放】


小亮作为音乐老师,时常在居所内弹奏钢琴。虽然琴声悠扬,但喜静的邻居们却苦不堪言。自2020年3月起,老马就曾与小亮因弹奏钢琴的“噪音问题”发生过争执。小亮曾经在一个多月内,每天弹琴时间超过10个小时,老马多次投诉、反映、报警,均未能实质性解决噪音问题。无奈之下,老马将小亮诉至法院。

老马诉称,自己与小亮是邻居,双方共用一堵墙。自2020年3月起,小亮在家中弹奏钢琴、播放电视和音响音乐等音量过大,且持续时间非常长,已产生噪音污染。尤其是,小亮有时会在深夜11点至凌晨1点弹奏钢琴,严重影响了其家人和周边邻居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请求判令小亮停止侵犯其相邻权,在小亮的住所内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限制小亮弹奏钢琴、播放音乐的时段和时长。

对此,小亮辩称,首先自己作为音乐老师,有线上授课的需要;其次,附近居民亦有弹奏钢琴,而自己鲜少居住在案涉房屋,老马无法证明是被自己弹奏钢琴的声音打扰;再次,自己已经采取了相应的降噪措施,老马无法证实自己弹奏钢琴发出的声音超过法定的标准。


【法院判决】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噪声等相邻关系。老马向法院提供了物业证明、市民热线投诉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小亮弹奏钢琴的时间确实过长,对附近居民的生活产生影响,故老马要求限制小亮弹琴时段和时长的诉求,合理有据。

至于小亮提出的因工作性质需要弹奏钢琴,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居民居住小区,非工作场所,若因工作需要,小亮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噪,不应以个人工作需求为由要求邻居增加容忍义务。

结合生活习惯,法院酌情判定小亮弹奏钢琴的限定时间为早上9点以前、晚上7点以后、中午1时至2时不得弹奏钢琴,每日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小时。提醒小亮在今后的钢琴弹奏中注意控制音量,避免再生纠纷。


【法官释法】


琴声、歌声、音响设备外放的乐声……日常生活中,一家的“悦耳音乐”却可能成为另一家无法忍受的“噪音”,也成为相邻权纠纷中不可忽视的一大问题来源。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合情合理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成为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在本案中,为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法院综合研判、多方考量,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噪音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把噪声污染定义扩大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超标排放”及“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均不可取。以居民住宅等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要求6:00~22:00与22:00~6:00环境噪声限值分别不高于55分贝、45分贝。

超过上述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认定为噪音扰民,未超标准但是未依法采取降噪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同样可被认定噪音扰民。关于弹奏钢琴等乐器产生的噪声是否达到影响人正常生活的程度,因钢琴等乐器产生的噪音不持续,与弹奏曲目、方式甚至弹奏人等密切相关,噪音鉴定难度较大,法院不能仅凭无噪音鉴定否认噪音扰民行为,应结合物业居委会证明、录音证据等综合考虑。

二、法院对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双方权利的保护

居家弹奏乐器是公民权利,但权利的履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从便利生活、合理容忍等多方面考量,法院合理确定当事人居家弹奏钢琴的时间,即是对“弹琴者”享有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聆听者”权利的保护。

对于能够证明自身遭受邻居噪音侵扰的,可以要求限制弹奏乐器的时长和时段、采取降噪措施,对于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性救济措施,即申请诉前禁止令。

三、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应做到便利生活、合理容忍

“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可以增加生活的幸福感,但在日常生活中,邻里间难免磕磕碰碰。遇到纠纷彼此多沟通包容,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互谅互让,退一步海阔天空。(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