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人文章“读”成视频,算不算抄袭?

法院:仅是作品机械形态转换 不具独创性 构成著作权侵权

2023-11-16    作者:岑祺 张逸帆 陆奕越 陶蕴雯

他人写的原创文章成“爆款”,有的博主却“拿来主义”,直接把文字内容转化成视频,让人分不清谁才是原创作者。新业态下,原创、改编、抄袭的标准如何界定?直接转变他人的作品形态,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情回放】

李某与戴某是某知名社交平台的博主,二人主营领域都是糖尿病防治。李某有十几万粉丝,戴某有数万粉丝。

2022年4月,李某撰写了《不会吃,不敢吃?新确诊的糖友该怎么吃》一文,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

5月,李某发现,戴某发布了视频作品《糖尿病可不是这也不能吃,那也不能吃,越不吃身体越不行,尤其刚成为糖友的人,不要走弯路》,该视频的文字表达内容与李某的文章完全一致。即戴某把李某的文章读了一遍,并拍摄剪辑成了一个视频作品。

李某认为,戴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提起诉讼。

戴某认为,李某在文章中也使用了他人文章的表述,其文章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判决】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的文章中,虽然有部分内容与其他文章相似,但多为事实的陈述或是观点上的借鉴。从整体上看,原告的文章仍是原告创作完成,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与判断,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属于对他人的抄袭。

而被告戴某将李某的文章内容转化成视频,仅是作品机械形态的转换,该视频不能体现戴某的智力成果,不具有独创性。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戴某构成著作权侵权,向原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并在其社交平台首页公开发表声明以赔礼道歉。


【以案说法】

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今天,自媒体主理人的法律意识也亟须跟上。本案留给广大自媒体主及网络社交平台不少警示。

一、“拿来主义”不可取,投机取巧非长久之计

通过传播热门作品以吸引流量,持续增加粉丝再进行直播带货,该模式已成为当下自媒体行业的惯常做法。我们在浏览社交平台时也会发现,同一热点内容时常对应多个作品,有的作品是文章,有的则是视频,以至于公众有时无法判断谁是原创作者,“拿来主义”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不正之风会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进而损害整个互联网的创作环境。

“涨粉”需凭真本事,“爆款”应当是原创作品或者是经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改编作品。如果窃取他人劳动成果,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投机取巧的经营模式终非长久之策。

二、科学观点可借鉴,但将文章变成视频仍构成侵权

著作权不应当限制科学观点的推广。本案中,关于糖尿病防治问题的一些表述,如“按照蔬菜、肉类、主食的顺序进食”“多吃深绿色蔬菜、橘红色蔬菜、紫红色蔬菜”,应属于科学观点范畴,借鉴科学观点不属于侵权。

但是,新作品增加的表达内容必须有基于作者思考的取舍,足以体现作者鲜明个性的创造性表达。将文字转化为图片或者视频等,仅是作品外在展现形式的变化,没有体现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具有独创性,此类作品应当被认定为抄袭。

三、网络社交平台应当为原创作者保驾护航

网络社交平台是保护原创作者权益的第一道屏障。自媒体博主一旦发现自己被侵权,最便捷的方式应当是向网络社交平台投诉。目前,各大网络社交平台均公开发布投诉渠道,积极致力于维护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建议各网络社交平台可加大技术投入,通过人工智能等手段,判断较为明显的侵权投诉,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