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上海五五购物节正在火热进行中,各大商家各放“大招”吸引着各个年龄段的消费者,本市消费市场又现新活力。
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在享受这场消费盛会的同时,往往也会有一些烦恼,特别是面对眼花缭乱的优惠券和各种满减折扣规则,既心动又犹疑,生怕看似实惠,实则“套路”。作为一个成熟的消费者,在“嗨购”之余,我们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钱袋子”。
一、“年度最低价”竟比平时还贵?可要求退货退款?
消费者购买时商品宣传页面显示为年度最低价,但查看历史记录发现商品多次以更低的价格出售,是否可以向商家主张权利?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中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商家关于某一时间段商品价格为年度最低价的承诺是商家公开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构成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系基于该承诺下单购买商品,若此后商品出现了更低的价格,则商家宣传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并让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商品收货时破损,快递公司和商家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因此通常情况下,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商品瑕疵应当由商家承担,商家再基于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绝买家赔偿请求的抗辩。
三、商家规定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不具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打折商品”并不是免除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理由,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或满足“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情形的,仍可向商家主张退换。
四、直播间网购货品有瑕疵,可向直播平台主张权利。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规定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即直播平台)在未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的商品出现瑕疵,亦可以直接向直播平台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