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生前送前女友“巨款” 背后有何隐情?
浦东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的50%
2022-04-28
作者:本报记者 程峰 通讯员 王英鸽
在整理老伴黄老伯的遗物时,宋阿姨意外发现,老伴曾多次给一位陌生女士转账,数额更是高达345.5万元。一边是丧偶之痛,一边却是这件不曾想到的糟心事,思索再三后,宋阿姨决定将这位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将老伴赠送的这些钱全部返还。前不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底与宋阿姨再婚。2020年初,他因病去世。宋阿姨在整理其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在2016至2019年期间,老伴竟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其中最大一笔转账金额为160万元。多番调查了解后,宋阿姨发现该账户属于李阿姨所有,于是她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在法庭上,李阿姨表示,上世纪70年代,她和黄老伯同为下乡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最终两人被迫分手。李阿姨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但这次手术导致她丧失了生育能力。两人此后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并不如意,很快就因无法生育而离婚。得知此事后,黄老伯十分愧疚,他决定阶段性地向她支付补偿款,直到自己去世。但宋阿姨对整件事并不知情。
宋阿姨认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老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赠给他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因此李阿姨应将获赠的钱款全部返还。
李阿姨则认为,黄老伯的转账行为是基于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且转账钱款来源于黄老伯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因此并未损害宋阿姨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上世纪70年代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可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此举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道德,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但这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是否需返还受赠钱款,关键在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黄老伯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黄老伯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货币作为种类物,不能单纯以转账时间来判定其性质为婚前或婚后财产。根据法院调查,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本案审判长黄赟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需协商一致,否则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的50%,即172.75万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亦被二审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