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也就是说,老年人可以在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与他人或组织协商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待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意定监护人担任其监护人的制度。意定监护制度始于2012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二十六条首次规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赋予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监护人的权利;2017年审议通过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意定监护制度,把原来属于六十岁以上老年人意定监护扩展到十八岁以上所有成年人,中国监护制度有了重大进展;2020年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沿袭民法总则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意定监护内容主要包括意定监护人的范围、监护内容、监护权限、形式要件、监督制度等。
首先,关于意定监护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信任的同事、多年朋友、街坊邻里,甚至护工都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医疗机构、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也都可以成为意定监护的未来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组织或个人,已经不再被血缘关系束缚,被监护人可以授权委托无血缘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作为监护人。
其次,关于意定监护的形式要件,根据上海市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与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组织协商确定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该条例首次明确意定监护协议需通过公证进行办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书,可以通过公证手段,最大限度地确保意定监护协议有效性及合法性。
第三,关于意定监护的内容及监督制度。监护协议内容主要分为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两个方面,人身监护可以从身体照管和医疗护理、交通出行以及处理身后事等进行约定;财产管理主要涉及财产管理、财产处分以及保险事宜处理方面,关于监护内容,双方均可以在监护协议中进行约定。另外,双方亦可在监护协议中约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由意定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