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序继承人”啥时候能继承遗产?

2016-09-01    作者:陈捷 吕斌 仲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虽然对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律上有规定,看起来也很明确,但实际操作层面,“第二顺序继承人”如何认定,最终是否能够继承遗产 ,情况也十分复杂。

案例1兄长终身未婚养妹申请继承身故保险金

老人未婚未育,病故后留下遗产,养妹可以继承吗?不久前,厦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遗产纠纷 。原告陈阿婆说,她有权继承养兄的保险金。因为,她与老陈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她早年被老陈的父母收养,因此她是老陈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
老陈生前曾经购买保险。老陈离世后,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了支付红利,还应支付一笔身故保险金。但是,这笔共计5.4万元的遗产,一直没有被领取。
原来,老陈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一辈子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他也没有留下遗嘱。
因此,老陈死后,陈阿婆来到保险公司,自称是老陈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要求领取这笔钱。但是,保险公司对陈阿婆的身份提出质疑,拒绝向她支付保险金。为此,陈阿婆近日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陈阿婆如何证明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成为本案关键。她需要证明自己被收养,且哥哥未婚未育。
陈阿婆今年快70岁了,早年被收养并无相关手续。为此,她提交了养母的墓穴照片,以及自己缴交墓穴养护费用的发票,在养母的墓碑上,子女的名字分别写着老陈和陈阿婆的名字。此外,她还请来亲戚作为证人。
陈阿婆提交的证据当中,还有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以及老陈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佐证哥哥未婚无子女的事实。
法院判决认为,陈阿婆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彼此印证,证明老陈未婚未生育;陈阿婆本人是被陈家收养的女儿,是老陈的妹妹。由于老陈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陈阿婆作为老陈的妹妹,是老陈唯一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向陈阿婆支付5.4万元。

案例2弟弟离婚后去世哥哥与前妻争夺遗产

广西横县某村居住着一对老夫妇 ,二老膝下无子,只有一个女儿徐某,后将外县的沈某招赘入婿,与徐某一同伺候老人,小两口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可好景不长,女婿不愿和岳父母一家生活下去,夫妻因此矛盾加剧,最终离婚,女儿随母亲徐某生活。婚前,沈某曾继承其父母的一套房屋,存款五万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沈某却变卦了,带走了五万存款,徐某无奈只好作罢。离婚不久,沈某外出期间因车祸去世,沈某的哥哥帮忙料理完后事以后,认为兄弟间有相互继承权,按农村习俗,女人不能继承财产,况且徐某与沈某已离婚,其弟的遗产应由他继承。而徐某认为,自己和沈某毕竟夫妻一场,也应该有继承权。二人为此发生严重争执,虽经多次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徐某和沈某的哥哥一起来到律师事务所申请调解 。
律师在对整个案情进行综合审查后认为,沈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确实有遗产。徐某与沈某已离婚,财产已分割完毕(虽然婚前沈某曾继承其父母的房屋和存款,并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徐某没有去争取自己的权利,视为放弃了该项权利),徐某对沈某的遗产已不再享有继承权。沈某离婚后,其女儿虽然随母亲一起生活,但她与生父的父女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沈某的哥哥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但沈某的哥哥主动为弟弟料理了后事,所花费的丧葬费应该首先从沈某的遗产中扣除,还给沈某的哥哥。最终,徐某和沈某的哥哥握手言和,并在律师的帮助下为沈某的女儿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案例3生前与邻居合房产兄弟姐妹要求分割

周玮老人曾独居在原南市区的老套房子里,2007年前后接受动迁,拿到了40万元动迁款。因为兄弟姐妹都有自己的家,于是他决定和照顾自己20多年的邻居唐龙、张华一家合买一套房子,住在一起。这套房子的产证上,产权人一共有三个,依次是:邻居唐龙、周玮以及张华的女儿唐琴。之后,周玮的身体状况日渐糟糕 。“第一次住院的时候,医生就告诉我,最多还有3个月时间,”张华说,“因为我和家人照顾得好,他又‘多活’了差不多4个月。”周玮去世后,他的追悼会在西宝兴路殡仪馆举行。张华说:“到场的是我们一家人,没有一个是周家的亲属。”在张华家所在居委,相关人士证实:“他们一家对老人确实不错。”
在周玮去世一年多之后,周玮的姐弟——周璐、周瑾、周瑜等3人要求分割他的遗产。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给出的结论,这一处原价70万元的房产现在已经升值为将近150万元。周璐、周瑾、周瑜3人认为,产权证可以证明周玮对此房产拥有1/3的产权,价值约50万,再加上现金11万余元。周玮去世时,没有妻子和儿女,他们三人理应均分这60余万元的遗产。
“周玮答应把全部遗产留给我们的女儿唐琴,但是没有留下遗嘱。”张华一家觉得咽不下这口气,此时丈夫唐龙提出:“我记得周玮有个儿子,小时候还和我玩过。”
周玮一生曾结过两次婚。九十年代的第二次婚姻十分短暂,而他与前妻李洛的第一次婚姻,则为这场错综复杂的
遗产纠纷埋下了重重的伏笔 。
通过检索户籍资料,周玮的“儿子”周忻浮出水面,他如今已改名为李忻 。
但是,姐弟3人提出,李忻出生在1956年,据他们所知:“周玮和前妻李洛是1958年火车上认识的,李忻只不过是周玮的继子。”关于李忻的身世问题,他表示,自己肯定是周玮和李洛的亲生儿子,只不过是未婚生子。
正在此时,李忻的妹妹——李怡“横空出世”。李怡出生于1960年3月底,周家3姐弟也承认,李洛怀上李怡时,她尚未和周玮离婚。李怡莫非就是周玮和李洛的亲生女儿?但就在此时,又有一种更为惊人的说法出现:“李怡怀孕前周玮一直在外地服刑,李怡并不是他的女儿。”对此,李忻、李怡两人坚决否认。
最终,此案由法院调解结案。调解结果是:张华家和周玮共享产权的房屋,归张华的丈夫、女儿所有,但他们应支付给李忻、李洛人民币96700元。此外,周玮老人留下的116300元现金中,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周洛、周瑾、周瑜姐弟三人各得20000元,剩余的56300元归李忻、李洛兄妹共有。
对于此结果,周璐、周瑾、周瑜以及李忻等均表示接受法院的裁决。按照房产估测计算,张华一家得到了相当于老人约60万遗产中的2/3——40万元。”
对此,张华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有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分给‘外人’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