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民政与奉贤法院签订《关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会商纪要》
(2024-09-10 )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推动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落实,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与奉贤区民政局举行《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会商纪要》)会签仪式。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市民政局区划基层处、奉贤区人民法院、奉贤区民政局相关同志出席仪式。

《会商纪要》明确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的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等,双方建立了专项联络沟通渠道,形成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定期通报和普法宣传机制。《会商纪要》的签订,标志着双方在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具体实施、加强互动协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会签仪式上还发布了“贤法惠”法律合作品牌。今后,双方将通过“上海奉贤法院”微信公众号和“奉贤民政”微信公众号定期通报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传。会签仪式结束后,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为与会人员带来“贤法惠”第一场法治讲座《遗产管理人制度知多少》。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法治环境下民政部门履职担当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好群众现实利益问题的必然要求。下一步,奉贤区民政局将通过“府院联动”探索落实《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良法善治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