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申办手续指南
(2024-07-25 )

  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一)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

  (四)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五)双方近期3张2寸正面免冠合影彩色证件照。

  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一)离婚申请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

  4.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发证)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

  4.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结婚证;

  6.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7.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8.双方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单人证件照各2张。

  三、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一)上海居民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二)香港居民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澳门居民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四)台湾居民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五)华侨

  1.有效护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根据当事人居住国家不同分以下两类情形出具:

  (1)居住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居住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

  1.有效的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当事人如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根据当事人所在国家不同分以下两类情形出具:

  (1)所在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

  ②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2)所在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三种途径出具: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③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七)说明

  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中特别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2.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翻译机构需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事人还需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正面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四、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一)上海居民

  1.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居民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三)澳门居民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四)台湾居民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五)华侨

  1.有效的护照;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六)外国人

  1.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当事人如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七)说明

  1.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2.离婚登记(发证)时,双方需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