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2025-06-03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现役军人结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现役军人;
(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五)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双方自愿结婚。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时当场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材料:
(1)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但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2)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但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非内地法院办理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须经内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并出具裁定书。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文书以及翻译件,如果出具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应当经出具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认证并附附加证明书以及翻译件;出具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现役军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有效军人证件;
3.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时当场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三)照片: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五、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 登记(发给《结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
七、预约方式
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 、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民服务”、支付宝APP“婚姻登记预约”等渠道预约。
八、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现役军人离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现役军人;
(三)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二)现役军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有效军人证件;
3.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4.本人的《结婚证》;
5.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三)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审查及登记时须提供《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四)照片: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
五、登记程序
申请及受理(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结婚证)---三十日(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及登记(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书、证件照片,办理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可受理其离婚申请,并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后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其申请或办理登记。
七、预约方式
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 、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民服务”、支付宝APP“婚姻登记预约”等渠道预约。
八、有关提示
(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者能够由婚姻登记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结婚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二)如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身份改变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民政局或任一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如结婚登记后身份证件信息发生改变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议当事人申请离婚前来电咨询。
(三)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咨询办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
九、投诉监督
当事人如发现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有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现役军人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现役军人;
(三)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四)要求补领结婚证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离婚证的一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二)现役军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有效军人证件;
3.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4.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三)照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
五、补发婚姻登记证件程序
申请及受理(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审查---发证(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当场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当事人不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条件的,不予受理其申请或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七、有关提示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投诉监督
当事人如发现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有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
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一方是内地居民;
(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五)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双方自愿结婚。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时当场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材料:
(1)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但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2)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但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非内地法院办理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须经内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并出具裁定书。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文书以及翻译件,如果出具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应当经出具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认证并附附加证明书以及翻译件;出具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外国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永居证)。当事人如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根据当事人所在国家不同分以下两类情形出具:
(1)所在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
②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2)所在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三种途径出具: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③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当事人无配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中特别注明有效期的除外,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无配偶证明及附加证明书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翻译机构需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香港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四)澳门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五)台湾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六)华侨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根据当事人居住国家不同分以下两类情形出具:
(1)居住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居住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中特别注明有效期的除外,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翻译机构需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照片: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五、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 登记(发给《结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
七、预约方式
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 、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民服务”、支付宝APP“婚姻登记预约”等渠道预约。
八、有关提示
(一)为保证当事人在指定日期顺利办理结婚登记,建议当事人带好所需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到市或区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预审、预约。如涉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开具的证明材料,为了提高办理效率,建议当事人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送无配偶证明及其附加证明书,以便婚姻登记机关尽快开展核验。
(二)持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申请同内地居民结婚,其合法入境身份为当事人身份。
(三)无配偶证明中的婚姻状况表述应当清晰明确,证明内容中需标明“未婚”、“离婚”、“丧偶”或“单身”字样。
(四)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证明应当附有该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如该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五)香港居民请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楼开具相关证明(证明所注明的使用地应与实际使用地一致);澳门居民请到澳门公证机构(第一公证署、第二公证署、海岛公证署)开具相关证明;台湾居民请到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开具相关证明(证明所注明的使用地应与实际使用地一致)并请到使用地公证协会进行正副本核对。
九、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
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离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一方是内地居民;
(三)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二)外国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永居证)。当事人如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三)香港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四)澳门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五)台湾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六)华侨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七)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审查及登记时须提供《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八)照片: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
五、登记程序
申请及受理(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结婚证)---三十日(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及登记(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书、证件照片,办理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可受理其离婚申请,并从申请离婚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后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其申请或办理登记。
七、预约方式
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 、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民服务”、支付宝APP“婚姻登记预约”等渠道预约。
八、有关提示
(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者能够由婚姻登记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二)如结婚登记后身份证件信息发生改变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如结婚登记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议当事人申请离婚前来电咨询。
(三)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咨询办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4.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之间离婚的;
5.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
(四)《离婚协议书》需使用中文书写。如确有需要,可提供中外文对照协议书,并注明:中外文版本如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九、投诉监督
当事人如发现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有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一方是内地居民;
(三)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四)要求补领结婚证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离婚证的一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二)外国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永居证)。当事人如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2.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三)香港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四)澳门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台湾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身份证;
3.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六)华侨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七)照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
五、补发婚姻登记证件程序
申请及受理(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审查---发证(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当场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当事人不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条件的,不予受理其申请或补发婚姻登记证。
七、有关提示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投诉监督
当事人如发现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有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