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5-12-26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5-00070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计发〔2025〕9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对《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计发〔2020〕53号)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留归上海市使用的福彩公益金和逾期未兑奖的奖金形成的福彩公益金,包括市级留成和区级留成两部分。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提取规则参照中国福利彩票各游戏品种游戏规则。市与区留成的福彩公益金分配政策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提取和市区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民政局负责联合市财政局制定本市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各区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管理工作、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市级资金预算建议、督促预算资金执行、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民政局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市民政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联合区级财政部门制定区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区级资金预算建议、督促预算资金执行、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区级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区级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统筹衔接,原则上支持方向应避免交叉重复。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福彩公益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统筹用于资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殡葬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其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总额的60%。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用于福彩公益金项目的评审、绩效管理、审计监督、标识设立等管理经费,可在福彩公益金中列支,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总额的1.5%。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和超范围支出,严禁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财政资金,不得用于: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包括市、区两级部门预算安排给本级使用的资金和通过市级转移支付预算给区级使用的资金,预算管理分别执行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市级福彩公益金优先用于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市民政局实施的项目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交办区民政局实施的项目,市级承担部分纳入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转移支付项目应及时清算。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预算申报、绩效管理均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重复。

第十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确需调整预算的情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福彩公益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福彩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向市民政局报送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情况等。每年2月底前,市民政局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每年6月底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加强福彩公益金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项目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加强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区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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