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5-12-25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5-00069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计发〔2025〕8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上海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计发〔2020〕54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彩票公益金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计发〔2019〕8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计发〔2019〕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计发〔2019〕10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彩票公益金预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民计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市级福彩公益金”),是指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核定、市民政局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市级留成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市级福彩公益金使用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殡葬服务等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市级福彩公益金分为市本级项目支出的福彩公益金和转移支付支出的福彩公益金。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民政局和直属单位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至各区民政部门使用,纳入市财政转移支付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归口管理处室、区级民政部门、使用市级福彩公益金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共同负责。

第六条  计财处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和核拨部门,负责福彩公益金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审计督查、财务核算和规范管理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为市民政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项目的规划及预算申请和审核,承担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督促项目执行,配合计财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级民政部门承担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本地区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以及向市民政局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职责。

第九条  使用福彩公益金的局属单位及各区民政部门为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福彩公益金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承担项目立项申报、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本级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民政局业务归口管理处室和局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以项目形式申报使用福彩公益金市本级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底前,各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业务归口管理处室提出立项申请,提交立项申报材料。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市民政局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直接受益对象、明确的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训对象为直接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的相关人员;

(二)具有示范性;

(三)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直接执行,不得转由其他单位承办。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预算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文本;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属于基本建设类、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需具备完整的审批手续;

(八)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业务归口管理处室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逐项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提交计财处: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市本级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责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

(四)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是否有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计财处汇总审核提交的项目立项申报材料。项目需经第三方机构评审后纳入项目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按照《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信息公开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福彩公益金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民政局每两年对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财会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范签订委托协议,加强成果验收管理,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规定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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