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上海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24-11-21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4-0010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法发〔2024〕9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局管社会组织:
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新时代上海民政标准化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贯彻国家和本市的决策部署,按照“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要求,准确把握新时代民政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民政标准体系为主线,不断夯实民政标准化工作基础,加快标准化在民政业务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助推本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7年,基本建成具有上海特点,覆盖民政全业务领域的地方民政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结构更加合理,标准的质量水平大幅提升,标准接轨国际先进水平,引领示范作用更为明显,标准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衔接更为协调,标准的实施应用更富成效,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为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优化民政标准体系
把握“三个导向”:以问题为导向,聚焦民政领域标准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加快研制紧缺标准,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大幅度、快速推进建设覆盖民政全领域的标准体系;以需求为导向,围绕群众关心关切,结合上海民政工作实际,深化标准内容、完善标准层级,积极提供质量优、品质高的标准化民政服务产品;以安全为导向,充分发挥标准在安全领域的基础性作用,在各业务领域强化安全类标准的研制,在各类标准中引入安全条款,明确安全要求,防范民政事业发展安全风险。
(一)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标准研制,助力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在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构建覆盖申请受理、经济状况核对、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综合帮扶各环节的标准体系。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升级与标准创制。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评价标准。探索社会救助信息化、数字化转型标准。着眼于补短板、填空白,研制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标体系、残疾人养护机构相关标准、“老养残”照护规范等,对已有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标准等持续深化优化,不断提升特殊群体关爱保障水平。
(二)加强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标准研制,助力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推进本市养老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制定体现上海特色的养老服务系列标准。围绕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的各环节,研制智慧养老院建设及服务规范,完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与评价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信用分级等标准,助力养老服务优质规范发展。围绕老年人身心照护各方面,持续完善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等标准,推动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社区养老助餐配餐服务、老年人陪诊助医等服务标准制定,加快研制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适老化产品和服务等标准,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品质。
(三)加强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标准研制,助力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立覆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各类别活动、管理的标准体系,通过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推进上海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标准,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抓手。围绕贯彻实施慈善法,开展慈善募捐等领域标准研制,形成慈善超市建设指南、社区基金会建设指引等标准成果,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专项社会事务标准研制,助力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健全和推广殡葬服务、殡葬设施设备、殡葬用品等领域技术标准,开展殡葬代理服务质量评价,推动管理和服务制度固化形成标准。加强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提升婚姻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强化婚介机构自律管理和诚信机制建设。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加快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研制。开展行政区域界线标准化建设,研究街道设立标准,提升行政区划和界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优化功能布局,强化队伍管理。推进履行遗产管理人和监护职责配套制度的研究和供给,赋能基层履职能力提升。
三、健全民政标准化实施体系
(一)加强标准实施应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大力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用实施,推动按标准建设、用标准管理、依标准服务,实现标准化工作与民政业务深度融合。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用标准的力度,定期梳理分析已发布的各类标准,将行之有效且条件成熟的标准及时转化为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压实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鼓励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
(二)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按照“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殡葬服务管理、婚姻服务管理等主要业务领域,每年至少开展一项局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方和单位申报开展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在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组织标准实施、开展标准实施评价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形成品牌效应。
(三)加强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定期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主要设施的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评估,促进标准实施与民政工作质量同步提升。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和满意度调查,加强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总结标准化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形成民政标准化持续改进机制。标准实施三年内,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复审,对技术更新迅速的相关标准及时复审,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先进性。
(四)加强长三角民政标准化区域协同发展。聚焦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济状况核对等领域,推动长三角区域协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动长三角区域民政工作标准互认、民政标准化理论共研、民政标准化机构合作共建、民政标准化信息互联互通,实现长三角区域标准体系深度合作、协同发展。
四、健全民政标准化支撑体系
(一)提升标准化技术水平。加强民政标准化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按照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要求,统筹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协调发展。鼓励民政领域有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的相关团体标准。推动全市社会组织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
(二)加强民政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在推动本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效运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他业务发展,逐步建立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基层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技术委员会的活动,鼓励技术委员会参加与其对应的国内外标准化组织有关活动。
(三)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培养标准化人才,逐步建立一支既懂专业、又懂标准管理的人才队伍。采取专题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分业务领域和人员层次开展标准化培训,将相关标准知识纳入民政各类业务培训和执法人员培训课程。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制度。充实和完善民政标准专家队伍,建立各业务领域动态专家库。
(四)加大标准宣传力度。通过邀请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组织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知识普及,推动全市民政系统形成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举办民政技能竞赛、标准发布会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传教育,提高民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民政标准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党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让标准化建设成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和重要基础。市民政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局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强化对有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等的指导,提高相关单位标准研制及应用推广能力。各区民政部门健全与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二)落实经费保障。市、区民政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开展重要标准研制、宣贯实施和标准化项目咨询服务等工作。积极争取各类配套资金和项目支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民政标准体系。对在标准化试点和标准研制等工作突出的单位及先进标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或奖励。
(三)完善推进和考评机制。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本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认真研究编制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逐年明确标准化工作任务、要求和指标,明确推进保障措施。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鼓励各相关单位在科研奖励、职称评定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中认可标准成果。标准化工作纳入市民政局年度绩效考核,各区民政局推进标准化工作情况纳入市级民政部门对区级民政部门的年度综合评估。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