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四五”上海民政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0-12-29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0-00170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宣发〔2020〕4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局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十四五”上海民政科研基地建设,制定《“十四五”上海民政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5日

 

 

“十四五”上海民政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民政科研基地建设,推动《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参照《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上海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上海民政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日常运作及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设立应当择优遴选,科研院所和科研类企业(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皆可参与遴选。参选科研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一)主要研究领域与民政业务相契合,在民政科研领域有扎实的研究基础;

(二)有在业内具有影响力的科研领军人物;

(三)有专业的科研团队。

第四条  科研基地由业务处室和拟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经局研究室和市民政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科研中心)初审,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成立。

第五条  科研基地的学科专业分布应当涉及民政工作主要业务范围,具体研究领域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相关社会建设,以及民政系统党建、财务、宣传、队伍建设、局属单位发展等自身建设内容。

第六条  科研基地开展研究工作应聚焦上海民政事业中心任务、重大创新突破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具体研究角度包括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立法研究、政策制定研究、标准制定研究、试点跟踪研究、评估研究、公共话题研究及国际比较研究等。

 

第三章  科研基地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科研基地应当积极参与相关领域民政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和后期评估工作,参与民政重要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第八条  科研基地应当积极参与相关领域民政“十四五”规划评估,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评估意见。

第九条  科研基地应当跟踪民政事业发展,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民政局提交建议报告,提出有关民政事业的发展思路,反映和分析民政工作热点难点,针对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难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条  科研基地可以优先获得民政立项课题的相关信息。民政立项课题需要合作研究时,优先考虑科研基地。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可以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相关业务领域年度工作会议、研讨会,及时了解上海民政工作发展的最新动向。

第十二条  以科研基地名义举办的论坛、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应征询市民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经市民政局向有关方面推介后,应积极发挥作用,推动上海民政事业发展。

科研基地可以通过市民政局申报论文,参加全国民政相关科研奖项评选。

第十四条  鼓励基地专家以科研基地名义,通过期刊、杂志、报纸及新媒体等,讲解民政政策,宣传上海民政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研究室和科研中心是科研基地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基地的设立、评估、撤销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研究室和科研中心通过简报、学术会议、工作统计等机制,加强科研基地的交流和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基地工作会议,集中研讨基地建设有关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处室、单位是科研基地的合作主体和对口联系部门,负责与科研基地的合作对接和日常联络。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原则上安排一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科研基地应指定一名学术带头人或专职人员担任联络员,共同负责双方合作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加强与科研基地的沟通,通过座谈、研讨、调研、例会等形式,强化业务合作。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可通过组织开展实习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科研基地的人员交流。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的过程中,应主动邀请科研基地参与,积极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应认真研究科研基地递交的建议报告,及时吸纳基地专家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反馈给科研基地。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研究室和科研中心每年对基地运行情况开展综合评估。

第二十四条  科研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如下情况,市民政局将终止与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基地建设合作:

(一)科研机构研究方向调整,不再涉及民政业务;

(二)市民政局职能调整,不再承担科研基地研究领域相关职责;

(三)出现不宜作为科研基地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应将科研基地运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科研基地建设管理等工作。市民政局有关科研课题的安排向科研基地倾斜,原则上每年每个科研基地至少承担一项市民政局立项课题。

第二十六条  对于科研基地提交的建议报告、与市民政局合作举办的学术活动等工作成果,市民政局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研基地向所属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合作研究经费,共同推动民政科研基地发展。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科研基地及其人员不得外传相关涉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数据和文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研基地名义开展与民政研究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科研基地人员在其他场合引用基地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时,应秉持善意且谨慎的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民政局研究室和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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